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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市场会失灵吗?

[作者:盛洪    点击数:2250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6日]

   第二方面,在思想市场中是否有与外部侵害相类似的情形呢?粗略划分,外部侵害也有两种。一种是可以直接和清楚地辨认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一种是不能直接和清楚地辨认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前一种如牛吃邻人的麦苗;后一种如二氧化碳排放。在思想市场中,相似于第一种外部侵害的情形可能是那些对别人产生直接损害的言论。如人身攻击、造谣、诽谤和对企业正当声誉的损坏等。到现在为止,如何衡量言论所带来的损害,还是很困难的一件事。一般而言,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果出现这种言论的外部侵害,可以采取司法手段。即民不举,官不纠。判断言论损害的程度和数量,也以可衡量的物质损害为准。如对一家企业声誉的诽谤,也以会带来多少经济损失来判断。对于这种市场失灵,用设立法院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而不需要行政部门的管制。

    然而,在一般公民与政府或政府官员之间的言论外部侵害问题,就复杂得多。因为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实际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更有可能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将公众的批评说成是诽谤或造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要做的,就是要限制和避免行政部门夸张言论的外部侵害。限制的底线,就是让政府部门至少像一般公民一样,向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起诉对自己的言论的外部侵害,而不能利用公权力直接将批评者定罪。即使在相关诉讼中,较之民间的诉讼,对于民众的标准也应更为宽松。因为公众对政府的批评更多地涉及公共领域,对官员个人或行政部门的“损害”可能有助于改进公共服务,且在这一领域更难辨别言论外部侵害所带来的物质损害。总体而言,只要公民批评者的言论不涉及行动,就不能判断其造成了损害 。

    思想市场中类似于第二种外部侵害的情形,也许就是在公共场合的一些引起公共损害的言论。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在电影院中高叫“起火了”。然而,这仍然是一个小范围的言论外部侵害的例子。我们可以设想,在一个城市散布马上就要地震了的谣言;再进一步,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某一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范围越大,侵害与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越不直接和明显,受害者越难知道言论的外部侵害者是谁,受害者越不会在一种很紧迫的情况下作出选择,越有可能依赖于自己的判断作出选择,虚假的言论也越有可能被驳斥和揭穿,所以越难以确定言论的外部侵害性质。所以,确定言论是否具有第二种外部侵害性质,仍需由大量有关侵害行为对受害者产生的影响的证据,以及受损害程度的判断。甚至在判断该言论有害后,也要判断政府管制是否有必要,是否可以有其它的言论加以平衡。

    反过来,一个社会很难判断,一个传闻是否谣言。经常出现的情况恰恰相反,有些与公众利害相关的信息被相关政府部门隐瞒,如在非典型性肺炎出现的初期,相关信息被北京市政府和卫生部官方封锁;又如三鹿奶粉事件所揭示的那样,当地政府隐瞒了三鹿奶粉中掺有三聚氰胺的真相,导致了大量的外部侵害。在某些时候,相关的行政部门甚至反诬揭露真相者是造谣。然而,一般而言,隐瞒信息并没有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而其所带来的损害与在公共场合造谣惑众是同等的。如果只惩罚后者而不惩罚前者,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因隐瞒信息而带来的损害。所以,从总体而言,除了在电影院中高叫“起火了”这种非常直接的言论外部侵害 ,一个社会应该慎重地对待那些很难有直接损害的证据的言论,更要考虑如何惩罚隐瞒对公众有利的信息的行为。

    最后,就是所谓如毒品一样的思想产品。在毛泽东时代,这被称为“毒草”。在现实中,也有公认的“坏”的思想产品,如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种族主义,等等。问题是,“坏的产品”需要政府管制吗?在商品市场中,一个特例就是毒品;在历史中,还有酒。然而,对于政府禁毒和禁酒历来都有争论。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对毒品和酒的管制比这两种“坏产品”本身的负面作用还大。政府管制,供给就会减少,价格就会高企,就会刺激人们走私或私酿,更容易导致犯罪。由于是非法交易,产品质量很难保证,消费者受到损害也无法通过司法体系获得赔偿。最为严重的后果是,扩张了行政部门的权力,给寻租和腐败创造了空间,给一些政府官员侵害公民提供了借口。

    一般而言,人们很容易辨别“好产品”和“坏产品”,也很容易辨别“好的思想产品”和“坏的思想产品”。正如科斯教授所引弥尔顿之言“让真理和谬误争斗;谁曾听说在自由和公开的冲撞中,真理会处于劣势。”(2010,第86页)所谓“坏的思想产品”,归根结底是对消费者自身不利,如鼓励“仇恨”和“暴力”的思想产品会导致其消费者在实际交往中受损。类似于“毒品”和“酒”一样的思想产品,可能在当下在表面上看对消费者有利,但从长远是不利的,如“民粹主义”。然而,这种思想产品更不可能通过政府管制加以禁止。思想产生于人的头脑,传播成本更是很低。政府要管制“坏的思想产品”,就要管制人的思想,管制传播手段,这就可能为行政部门的思想控制提供借口,破坏思想市场的有效功用。

    实际上,坏产品也有其“功用”,就是与好产品共同构成一个竞争的市场,并作为好产品的对比,使人们更能感受好产品的价值。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这体现为不同思想产品之间的争论。科斯教授指出,“更重要的,或许是公众通常对真理与谬误之间的斗争比对真理本身更感兴趣,对作家和演说家所提供服务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争论,而为了争论的存在,真理就必然不应该独立于不败之地。”(2010,第89页)而对思想产品进行管制,使其中的一部分不能自由地进行传播和交易,人们就很难判断,胜出的思想产品是否最好的。

    并且,对“坏的思想产品”的管制,使人们不能公开地对之进行辩论,反而使他们不能理解它们为什么“坏”,以致要受到管制。其实思想产品的优劣最终要在展开的历史中得到评价。也许对“坏的思想产品”最好的限制,就是将其本身和对它的评价完全展现在人们面前,让他们自由选择。否则,即使假设在某一时期受到政府的管制,也会因政治发生变化而重新出现。

    再进一步看,“好的思想产品”与“坏的思想产品”之间也并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如果管制坏的思想产品,让好的思想产品处于垄断地位,后者就可能因为没有竞争而缺少发展和改进的动力,甚至会走过头。我们知道,过犹不及。实际上,如果没有一个不受管制的思想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好的思想产品”,就像计划经济不可能创造好的物质产品一样。所以一个社会最应关注的,是能否有一个形成好的思想产品的机制,而不是只要好的思想产品。这个好的机制就是自由的没有管制的思想市场。

    反过来,纵观历史,越是需要政府介入保证其正统地位的思想传统,越是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控制思想领域,完全限制其它思想产品的传播,而其尊为正统的思想却是谬误百出和后果不堪的极左思想,才是“最坏的思想产品”。所以最值得警惕的,是政府打着“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的旗号与“坏的思想产品”的结合。与其如此,不如让政府在思想产品面前中立;即要由宪法限制政府对言论自由从而思想自由的干预。

    最后,纵观历史,如果不坚持言论自由从而思想自由的原则,不同思想产品之间,即不同宗教、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就经常采用暴力形式。也可以说,人类社会最为残酷的战争往往并不是争夺物质利益的战争,而是不同宗教和意识形态之间的战争。为观念杀人要远胜于为利益杀人。因此,保证言论自由、从而保证思想市场的不受干预,就是用思想间的交锋和言语间的辩论替代行为的冲突和现实的宗教战争或意识形态战争。

    五、从更广阔的角度看,思想市场不同于商品市场。

    这是因为它不受物理边界的限制,从而是在一个比商品市场更广阔的时空中存在。而国家或政府是在比商品市场较小的时空中存在的。在空间上看,商品可以在全球流通,而各个国家却以各种理由阻止商品的流动。在时间上,有一些商品可以跨越很长时间进行交易。如一些文物的交易。而国家多则几百年,少则只有几年。而思想的流动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更难有有形的边界将其阻止。而从时间角度看,思想可以跨越数千年进行交流。所以思想市场是一个比商品市场大得多的概念,从而也是一个比政府在时空中大得多的概念。

    在思想市场中,政府最好的作法就是不要实行垄断,不要强制性地推行某种思想产品,而禁止另外一些思想产品。人类社会最好的方法,是限制政府对思想市场的干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政府管制”的问题,而是“管制政府”的问题。这其实就是一个宪政问题。

    从历史来看,没有管制的思想市场最终会形成一个稳定的均衡。在一个社会中,往往会有一个主流文化传统,伴之以多个非主流文化传统。这是因为,“好的思想产品”必然会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市场中的主流,也就是社会思想中的主流;但“好的思想产品”既然是“人造”的,就不会十全十美,必有些不足,所以与之竞争的其它思想产品也能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最后形成“一主多元”的思想市场格局。这种格局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凝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规范,包括法律和道德原则是用一种大多数人都接受的文化传统作为基础的。如果一个社会有太多都不占主流的竞争性的文化传统,往往会在基本的社会规范上达不成共识,从而容易导致社会中各群体的冲突。

    从另一个角度看,“好的思想产品”不仅内容好,功能强,而且形式好。或者逻辑严谨,或者语言优美,或者朗朗上口,或者曲调动听。更进一步地,思想产品的某种特定形式与某个社会的历史文化有着更紧密的关联,使人更感亲切,更易接受,从而成为这个社会稳定均衡的重要因素。

    当一个强势的外来思想产品进入时,可能会对本土的思想产品产生冲击。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两种思想产品的竞争最终会产生一个妥协的、互相包容的结果。但当外来思想产品挟持着市场之外的因素,如军事、政治和经济的优势参加竞争的话,就可能导致不公正,从而需要有一种力量加以平衡。在非政府的手段穷尽之后,政府也可以在思想市场消除非市场因素,使得竞争更为公平。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还能发挥作用的话,也就是为了维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这与政府的一般功能相一致,而与政府管制毫不相干。

参考文献:

    丁林,“一百年的历史和火中的十字架”,2003。

    科斯,“产品市场与思想市场”,《论经济学与经济学家》,格致出版社,2010。

    邱小平,《表达自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子安宣邦,《国家与祭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2012年5月3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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