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历史沿革 中国的应急管理真正起步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此前,中国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基本处于美国1950-1960年代冷战时期水平,均由武装部队实施应急管理和救援活动,多半采用战争防御式方法和手段实施抢险救灾、以确保护民众安全。例如70年代的唐山地震,80年代的洪水等。对待自然灾害的威胁,动员武装力量实施救援有一定缓解灾情作用,但这种方式只是短期、暂时的、非全面系统化的救援努力。系统地救援抗灾以及恢复重建需要应急管理的系统集成,专业化协作,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以及应急物流供应链的高效运作响应。 美国在1800年代之前,应对各种灾害的方式主要依赖于当地资源。1802年12月一场大火袭击了新罕布什尔的朴茨茅斯市,给大片区域带来毁灭性灾难。灾害的规模超出当地的应对能力,甚至给全国的商业运作造成负面影响。当时政府做出了及时响应,美国国会迅速颁发了1803国会救灾法案,促使联邦政府参与区域性救灾抢险工作。 应急管理概念另一个重要的演变历史进程是在19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际,并随着后续的冷战状态延续到1950年代。在二战时期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全民防御计划,例如应对空袭的预警方案以及紧急避难安置方案,保护平民安全。1950年美国国会颁布的救灾法案给美国总统以宣布全国进入灾害状态的权利,使联邦政府直接向各州政府和当地政府提供支持援助。 1950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民用防御法案催生了其全国各地的民用防御体系和相应的机构设置。在学校、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实施防御演练成为例行公事。在这个期间,应急管理被视作民用防御的延伸。 1952年,美国总统杜鲁门颁布10427号总统令强调申明,联邦政府的救灾支持旨在辅助而不是取代各州政府、市地政府、少数族裔部落及社会各界民间机构的应急管理救援功能。如今美国的应急管理体系支撑其遍布于全国的各个分支机构,但凡灾害出现均在基层政府管理机构就被妥善控制。联邦政府仅提供相关支持但不直接干预指挥各基层分支的具体的应急管理运作实施。 60年代和7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经历了数次自然灾害的毁灭性打击,这使美国政府意识到原本存在的民用防御体系已不能适应新的政府治理需求,而急需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集成化应急管理体系,需要各界协作对自然灾害做出响应,系统实施救灾及灾后恢复工作。就此,美国国会颁布了1969救灾法案,依照该法案设立了联邦协调官职位,由其代表美国总统在救灾抢险中发号施令。该法案继而又经修订再次颁布为1974救灾法案,定义了美国总统宣布全国进入灾害状态的流程。 为确保联邦政府对应急救灾相应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协调实施,1979年由当时美国总统卡特颁发总统令,将应急管理及救援重建的各方关联职能机构和部门整合,集约化,成立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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