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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清,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学科编辑:吴欢、陈天宇引用示例:张清:《论“六个必须坚持”的法治实践伟力》,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年第2期,第17-34页。投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刊物简介《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法学最受欢迎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B+)、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入库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内容提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集中体现为“六个必须坚持”。这一科学体系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更是其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方法论引擎。 “六个必须坚持”是动态发展、有机统一的法治实践指南。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重大创新成果,如《民法典》编纂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创新、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构建等,深刻领会其与“六个必须坚持”各维度之间的内在生 成逻辑,可以充分确证:正是由于自觉运用和深入践行“六个必须坚持”的科学方法,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悉心研究阐释“六个必须坚持”的法治实践伟力,对于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要义、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宏伟大业,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指导意义。关键词六个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世界观;方法论;实践伟力 01一、引言:解码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集成性贡献,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理论的价值在于观照现实、指导实践。任何科学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建构,都离不开其深层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并系统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其精髓要义集中体现为“六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 “六个必须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的哲学基础和思想灵魂,也构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法论引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法治领域涌现出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果,“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当前,“十五五”时期发展新蓝图已经绘就,我们要进一步自觉运用和深入践行“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合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应当认为,“六个必须坚持”是解码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金钥匙”。它不仅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哲学基础的“六个方面支柱”,更是驱动法治实践创新、释放法治实践伟力的“六种核心方法”。 本文试图超越对“六个必须坚持”进行静态分列阐释的传统路径,转而采用动态追本溯源的研究视角,即以《民法典》编纂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创新、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构建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创新成果作为鲜活论据,追本溯源论证阐释“六个必须坚持”作为有机统一的科学方法论体系,是如何深刻塑造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格局,从而生动展现其强大实践伟力。 这不仅有助于从方法范式层面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更有助于增强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深入运用这一科学思想武器的高度自觉。
02二、根本立场的坚守:人民至上引领法治为民“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是“六个必须坚持”的价值原点。它确立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立场,深刻回答了“法治为了谁、依靠谁、由谁评判”这一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将这一根本立场创造性地转化落实为一系列惠及全体人民的制度安排和实践举措,使法治中国建设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彰显出鲜明的民生导向和人民底色。 (一)主体论与《民法典》编纂实施:立法制规为民的典范 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立法制规作为法治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应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民法典》的编纂实施,是“坚持人民至上”在立法领域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其编纂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深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实践。 据统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 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这种“开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在世界立法史上都是罕见的,它确保了《民法典》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体现了人民意愿。在内容上,《民法典》全方位保障人民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生关怀。 例如,物权编细化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合同编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完善了电子合同规则,保护了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格权编首次独立成编,强化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的保护,积极回应了现代社会对人格尊严的更高需求,体现了“民法是人法”的终极关怀;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致力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生态环境损害等社会关切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保障了人民群众“头顶上和身边的安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民法典》的编纂实施,是立法领域坚持人民至上的光辉典范。 (二)目的论与“基本解决执行难”:执法司法为民的攻坚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权益的最终实现,不仅需要公正的判决,更需要判决内容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特别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蚀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成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 为解决这一“顽瘴痼疾”,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2016年起吹响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锋号,这是一场基于“坚持人民至上”目的论的法治攻坚战。这场战役的规模与力度空前,彰显了党和国家兑现人民权利的坚定决心。全国法院系统被全面动员,建成了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网),通过与金融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互联网支付平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网络连接和数据共享,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主要财产形式的在线查询和控制,彻底改变了过去“登门临柜”式的落后执行方式,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黑名单”),并联合相关部门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显著增加了失信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自构建失信惩戒机制以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上千万例,数百万名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这场攻坚战的巨大成效显著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在2016年至2018年9月的攻坚期内,全国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数千万件,执行到位金额数万亿元。这不仅解决了大量历史积案,更重塑了社会对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的信心。特别是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各级法院重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抚养费等,执行到位了大量资金,有力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这场攻坚战的胜利,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坚决、最具体的实践,它向全社会宣告:人民的权利,法治必将守护; 司法的判决,国家力量必将兑现。 (三)动力论与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社会治理靠民的智慧 法治建设的深厚伟力源于人民。如何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诉求,系统性、制度化地转化为法治完善和社会治理的动力,是新时代的重大课题。源于上海并不断推广深化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正是对这一重大课题的精彩回答。它超越了“问计于民”的传统范畴,将“枫桥经验”中“依靠群众”的实践智慧,创新升级为一座连接人民“金点子”与政府“好政策”的常态化、制度性桥梁。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构建了汇聚民智、回应民意的完整闭环。 以上海为例,2021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这是全国首部省级人民建议征集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建议征集从临时性、工作性的办事层面,上升到了具有稳定性、权威性的立法高度,为人民群众参与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该制度设立了市、区两级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并整合了包括线下征集窗口、线上门户网站、随申办APP、微信公众号等在内的全渠道征集平台。市民的“金点子”可以通过规范的受理、研判、采纳、转化、反馈流程,转化为影响城市决策的“金钥匙”,甚至可能催生一项地方性法规或重要公共政策。 例如,市民关于“加快补齐AED村居配置管理短板”的建议,被采纳后推动了全市范围的布点规划;关于“加强学校周边经营业态综合监管”的建议,则为相关整治政策的出台提供了重要参考。据统计,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成立后,市、区两级建议征集部门共收到市民意见建议数量巨大,重要建议采纳率极高。这充分证明,当人民群众的参与渠道被制度化、法治化地畅通后,其释放出的治理能量是无穷的。 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和重要实现路径。它并非事后被动的投诉受理,而是事前、事中主动的谋划参与,贯穿于城市规划、立法立项、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估的全过程。这种模式将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从政府和法律的“单方供给”,转变为人民与政府的“双向奔赴”。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将分散的社会感知和个体智慧,汇聚成推动法治进步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方案。 这正是“坚持人民至上”在动力论层面的深刻体现:法治建设不仅是为了人民,更要坚定不移地依靠人民,让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成为法治永葆生机的源头活水。
03三、精神特质的彰显:自信自立夯实法治道路“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独立自主的鲜明精神特质和强大战略定力。它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逻辑与历史必然性,要求我们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法治建设上既不封闭僵化,也不照搬照抄,而是始终立足中国国情、回应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进行自主性探索和原创性实践。 新时代以来的法治中国建设历程雄辩地证明,中国的法治进步没有依附任何外部模式,而是基于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发展阶段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了强大的内生动力与旺盛的生命力。 (一)道路自信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战略性健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道路选择上的根本立场与精神特质。面对近年来深刻变化的国际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外部风险挑战,中国法治建设没有摇摆不定,而是秉持高度的战略自信和自立精神,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果断运用法治武器应对国内外重大风险挑战。 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治实践。该法精准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以来存在的国家安全法律漏洞,有效打击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确保了“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维护了香港的繁荣稳定。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完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是国家主权权力在法律上的正当行使,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和根本福祉的高度负责,展现了我们在处理特别复杂敏感问题时娴熟的法治能力和坚定的战略定力。 与此同时,为坚决反制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和所谓的“单边制裁”,我国立法机关迅速响应,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这部法律构建起一个系统、有力的反制、阻断和救济法律体系,为国家依法应对挑战、维护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工具支撑。该法明确规定了反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对象范围、具体措施和工作机制,授权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使得我国的反制行动有法可依、精准有力,极大提升了对外斗争的法治化水平和实际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是我国在国际法治斗争中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谋划的重要标志,彰显了我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国家核心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坚强决心和卓越智慧。这些重大立法举措,从议题设置、制度设计到实践运用,完全基于我国宪法原则、法律传统和现实紧迫需求,是独立自主进行法治创新的典范。它们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有能力、有定力驾驭复杂局面,有信心、有智慧运用法治方式捍卫自己选择的道路和制度,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立性与自信心。 (二)理论自信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熟与系统化确立,其本身就是理论自信的最集中体现和最高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既汲取了中华法系的治理智慧,又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波澜壮阔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时代性贡献。 它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时代课题,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战略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根本性问题,形成了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思想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和广泛而深入地学习宣传、研究阐释与实践贯彻,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拥有了完全自主、成熟系统的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习近平法治思想彻底摆脱了长期以来在法治话语体系上对西方模式的某种依赖和迷思,打破了“西方中心论”的桎梏,用中国自己的理论解读中国自己的法治实践,用中国自己的智慧解决中国自己的法治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规定性,阐明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等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世界法治文明宝库贡献了独特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的学习研讨,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不断提升,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构建,都充分体现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理论认同和行动自觉,展现了在法治理论上的空前自信与成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科学指导和集中体现的这种理论自信,使得法治中国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 (三)文化自信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发展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绵延数千年,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法律理念、制度、文化和实践智慧,积淀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礼法结合”“息讼止争”“天下无讼”“情理法相融”等治理精髓。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强调要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民族宝贵的法律文化基因与当代法治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治理相协调。这种对自身深厚法治文明底蕴的尊重、珍视与发扬光大,是文化自信的生动体现。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并非博物馆里的陈列品,而是鲜活地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在司法审判领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就是对传统“无讼”“息讼”思想的现代传承与发展。人民法院大力加强诉前调解、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前,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促进了社会和谐,体现了“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在裁判文书说理中,法官们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努力实现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这正是传统“情理法”交融思维在新时代的升华。 在社会治理中,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强调发动和依靠群众,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是将古代“自治”“礼治”传统与现代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成功实践。在普法宣传和公民道德建设中,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将尊法守法内化为公民的道德自觉,也是“德主刑辅”思想的现代体现。 这些实践充分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深深植根于中华文化的沃土,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根基和强大的文化生命力。我们不是割断历史,也不是简单复古,而是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古为今用,推陈出新,让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法治国情条件下焕发出新的光彩。这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文化主体性,避免了成为其他法治模式的翻版,也为丰富人类法治文明的多样性作出了独特贡献。 正是这种对自身文化价值的高度认同和创造性发展的能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深厚的精神支撑和文化滋养,使其在世界法治文明园地中独树一帜。
04四、科学态度的践行:守正创新驱动法治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体现了原则性与创造性、继承性与发展性的辩证统一,是确保法治发展“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永葆生机活力的关键所在。这一科学态度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方向,同时又要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领域的一系列深刻变革,无一不是“守正”与“创新”完美结合的典范,展现出在坚守根本中寻求突破、在把握规律中实现超越的鲜明特征。 (一)守正之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在守正创新的改革辩证法中,“守正”是前提,意味着坚守法治的根基和本源,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关系。 所有的法治创新都应在这一根本原则下进行,无论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还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都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立法领域,坚持“守正”体现为重大立法决策必须经过党中央研究讨论,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在执法领域,坚持“守正”要求执法工作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执法权力为民所用。在司法领域,坚持“守正”体现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坚持“守正”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全民法治信仰。 坚持“守正”还集中体现在对宪法法律权威的坚决维护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等举措,进一步树立了宪法权威。 同时,坚持“守正”也意味着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不照搬照抄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扎根中国文化传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这种立足国情的清醒认识,是确保法治创新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重要前提,同时确保了法治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不会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区别于其他一切法治道路的根本所在,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定盘星”。 (二)创新之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典范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具代表性和创新性的法治改革典范,充分体现了守正创新的科学方法论。这项改革“守”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这个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正”;“创”的是将原来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力量进行深度整合,成立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新”。这场深刻变革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体系的创新,即通过整合反腐败资源,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种组织创新不仅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更重要的是构建起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二是职权配置的创新,即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余项调查措施,这种职权配置既与司法机关的职权相区别,又与纪委的纪律检查权相衔接,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三是程序设计的创新,即依法确立了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等一套完整的监察程序,确保了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表明,真正的创新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在坚持根本原则前提下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这项改革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最大的“正”,又通过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提升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一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如何处理守正与创新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方法创新: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深度融合 在技术和方法层面,“坚持守正创新”体现为法治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推动司法工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这种创新“守”的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提升司法质效之“正”,“创”的是司法组织形式、诉讼模式、工作方式之“新”,从而极大地丰富了法治的实施方式,提升了法治的现代化水平。 具体而言:其一,互联网司法是这一方法创新的突出体现。2017年以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积极探索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实现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这种创新不仅打破了传统诉讼的空间限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更重要的是为完善互联网时代司法规则积累了宝贵经验。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及网络购物、虚拟财产、网络侵权等新型案件,通过裁判规则的确立,有效规范了网络空间秩序,促进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其二,智慧法院建设是这一方法创新的系统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构建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体系。在诉讼服务方面,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实现网上立案“一次不用跑”;在审判执行方面,开发运用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实现类案推送、量刑辅助、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在司法管理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 其三,智慧检务建设是这一方法创新的有机构成。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证据审查、法律监督、案件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开发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性和效率。特别是在公益诉讼领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案件线索,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固定证据,显著提升了公益保护的效果。刑事执行检察方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实行全程动态监督。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全力打造“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格局,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得到有效监督。最后,这些方法创新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司法规律,注重实际效果。 数字法治建设不是简单地用技术替代人工,而是通过科技与法治的深度融合,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推进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注意防范技术风险,确保司法大数据安全,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防止“算法歧视”等问题,体现了创新与规范、发展与安全的统一。这种稳健务实的创新态度及其方法,使得我国智慧司法建设走在了世界前列,为全球司法现代化提供了中国经验。 (四)理论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坚持守正创新”在理论层面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 例如,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性;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将法治定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阐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系统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路径。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向纵深推进,理论创新不断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从“十一个坚持” 拓展到“十二个坚持”,实现了新的与时俱进。这些理论创新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时代发展要求的深刻洞察,对人民法治需求的深刻回应。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聚焦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这种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既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展现出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五)制度创新:多层次多领域法治改革相协同 在制度层面,“坚持守正创新”体现为多层次多领域法治改革协同推进。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建立健全公正权威、普惠便民的行政复议体制。 这些制度创新都体现了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根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完善。这一制度创新性地拓展了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弥补了行政监管的不足,丰富了法治实施的方式。这一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守正创新的要求,既坚守了法治原则,又解决了实践中的新问题。“坚持守正创新”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态度,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又要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守正创新,才能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同时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05五、实践品格的锻造:问题导向破解法治难题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凸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实践性、现实性品格,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品格和问题意识。这一重要方法论要求法治建设必须着眼于解决中国自身的实际问题,把化解矛盾、破解难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中不断推动法治向前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法治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精准识题:聚焦影响司法公正与法治权威的顽瘴痼疾 坚持问题导向,首先要精准识别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始终建立在对中国法治现实问题的深刻洞察和准确把握之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判断,精准地抓住了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关键性、深层次问题。在立法领域,突出问题表现为部分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存在空白,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低碳经济、生物安全等新兴领域,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法律落后于发展的问题较为突出,立法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执法领域,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基层执法中执法力量配置不均、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仍需深化。在司法领域,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司法职权配置不科学、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个别司法人员作风、腐败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守法方面,部分社会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全社会法治信仰尚未完全确立。 这些问题是基于大量实证研究和社会调查发现的真问题。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人民群众信访投诉等,都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这种对问题的精准把握,为有的放矢地推进法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科学解题:系统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法治示范创建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针对法治改革领域识别出的突出问题,要运用科学方法,系统推进各项改革举措,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其一,针对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党中央部署开展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这是一场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教育整顿聚焦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分为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扎实推进。 在学习教育环节,重点强化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查纠整改环节,通过自查自纠、组织查处、专项整治等方式,全面排查违纪违法问题。在总结提升环节,注重抓源治本、建章立制,巩固教育整顿成果。这场教育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政法系统立案审查调查涉嫌违纪违法干警数量大幅增加,一批害群之马被清除出政法队伍;排查认定顽瘴痼疾问题数万个,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问题得到解决;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措施,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通过教育整顿,完善了一批监督管理制度和正风肃纪反腐长效机制,政法队伍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其二,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自2019年起,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每两年一批,梯次推进、辐射带动,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典范标杆,营造法治政府建设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改革创新,突出示范引领,通过科学设定评估指标,严格评审程序,选树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 评估指标体系涵盖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等8个方面100多项具体指标。 其三,针对立法领域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外商投资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修改了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咨询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为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渠道。
(三)效果检验:以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成效的根本标准 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最终要靠实践来检验,要由人民来评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正是坚持问题导向的最终落脚点和价值归宿。
其一,建立健全科学的法治建设评估体系是检验效果的重要手段。采取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包括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司法公信力评估、法治社会建设评估等在内的多层次评估体系,这些评估不仅关注制度建设情况,更注重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和满意度。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评估,江苏省创立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评价”等5个一级指标,为建立科学的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进行了很好的地方探索。
其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试金石。在行政执法领域,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这些“放管服”改革举措切实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司法审判领域,通过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使人民群众打官司更加便捷高效;通过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更好保障。
其三,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检验效果的直接体现。针对“立案难”问题,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针对“执行难”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大幅增长。针对信访问题,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新时代“坚持问题导向”的法治实践启示我们,法治建设必须扎根中国大地,从实际出发,聚焦实际问题,不能脱离现实空谈法治;解决问题要讲究科学方法,坚持系统思维,注重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法治建设的成效最终要由人民来评判,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步入新征程,我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突出问题和挑战。我们要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直面问题,善于分析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在不断破解法治建设难题中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06六、基本方法的运用:系统观念推进法治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是唯物辩证法在法治领域的科学运用和生动体现,是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复杂系统工程的基本工作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这一重要方法论要求坚持普遍联系、全面系统、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分析法治现象,将法治建设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战略谋划和整体推进,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系统观念,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制度建设与能力提升等重大关系,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一)全局性谋划: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系统工程 坚持系统观念,首要的是加强全局性谋划。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部署。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特征。
一方面,共同推进体现了法治建设的过程系统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新时代以来,我们坚持三者协同发力,形成强大合力。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方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在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方面,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程序,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在依法行政方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一体建设体现了法治建设的目标系统性。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必须一体建设、同步推进。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重点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系统观念,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一个整体来谋划,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有序推进,才能实现法治建设各环节、各领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合力。如果各自为战、单兵突进,就会事倍功半,甚至相互掣肘。
(二)整体性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坚持系统观念,关键在于加强整体性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要论断将系统观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实践路径,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方法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由多个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整体推进、协同发力,推动五大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立改废释纂协同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在法治实施体系方面,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诉讼制度,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在法治监督体系方面,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在法治保障体系方面,加强政治、组织、人才、物质、科技等各方面保障。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发展高素质法治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设智慧法治,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在党内法规体系方面,我们党出台实施一大批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党内法规,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五大体系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五大体系建设,才能实现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协同发力,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效能。
(三)统筹性协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具有统筹协调的宏阔视野。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系统观念在空间维度上的重大拓展,体现了对“两个大局”的深刻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取得显著实践进展。
其一,加快构建高效的涉外法治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出台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不断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为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其二,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实践。我国法院积极行使涉外司法管辖权,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深化与各国法院的务实合作,推动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和落实。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和运行,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新选择。
其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我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在气候变化、反恐、网络安全、极地、外空等新兴领域,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特别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加强国际规则软联通,促进政策、规则、标准对接,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其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法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国际场合相继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坚持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有力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抗疫合作,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展现了负责任大国担当。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全球视野和世界情怀。这表明当代中国的法治系统是一个开放的,与外部环境不断进行能量交换的巨系统,必须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谋划和推进。
只有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处理好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坚持系统观念”作为基本方法,深刻揭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科学规律和方法论原则。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不断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07七、全球视野的展现:胸怀天下贡献中国方案强调“必须坚持胸怀天下”,不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宏阔的全球视野、深厚的世界情怀和自觉的使命担当。
这一重要方法论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崇高追求,将我国法治建设置于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大局中考量,致力于为世界和平发展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历史车轮向着光明的目标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积极作为,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倡导开放包容的法治文明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注入了强大正能量。
(一)文明互鉴观:倡导开放包容的法治文明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反对“法治虚无主义”和“法治霸权主义”,倡导不同法治文明之间的平等对话、交流互鉴。这种文明互鉴观建立在对人类法治文明多样性的深刻认识基础上,认为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历史传统和文化特点来选择,世界上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单一法治模式。我国始终以开放的心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在立法工作中,注重研究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吸收借鉴其中有益成分。例如,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组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多个国家的民法典进行系统研究,结合中国实际,制定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在司法改革领域,我国法院系统深入研究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在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等,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这种开放包容的态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自信和成熟。与此同时,我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法治霸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对话而不对抗、包容而不排他,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在国际法治领域,我国始终坚持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反对任何国家将自己的法治模式强加于人,反对以法治为名干涉他国内政,这种立场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在推动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具体实践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定期举办“中国—东盟法律论坛”“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等机制性交流平台,促进与各国法治领域的对话合作;加强法学教育国际交流,支持国内法学院校与国外知名法学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师生互访等项目;鼓励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国际合作,推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在服务我国企业海外发展的同时,促进中外法律服务交流融合。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不同法治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二)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法理,为变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出了中国方案。这一重要理念深刻把握了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人类命运与共的时代特征,主张各国共同掌握人类前途命运,共同书写国际规则,共同治理全球事务,共同分享发展成果。
其一,在全球发展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强调“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发展问题,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推动全球发展事业重回正轨提供了中国方案。我国通过设立“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推出“全球发展倡议项目库”等务实举措,为倡议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法治保障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发展法律规则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发展法律体系。
其二,在全球安全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这一倡议着眼消除国际冲突根源,完善全球安全治理,推动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维和行动、核不扩散体系等全球安全事务,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作出重要贡献。在海洋、极地、外空、网络等全球治理新领域,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制度。
其三,在全球文明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这一倡议强调“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在国际法治层面,我国推动不同法律文明对话,促进各国法律体系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法治文明水平。
其四,在全球治理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球治理倡议,这是继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后,我国为应对全球治理赤字、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提供的又一重要国际公共产品。该倡议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该倡议并非对现有国际秩序的推倒重来,而是着眼于增强现行国际体系和机制的执行力与有效性,使其更符合国际力量对比变化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需要。
我国通过支持联合国及专门机构改革、推动金砖机制扩员、建设上海合作组织等实践,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在国际法治层面,该倡议为改革和完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提供了中国方案,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好地反映国际政治经济现实,更有效地应对全球性挑战。这一系列倡议和行动,体现了我国对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入思考和积极贡献。我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新征程上,我们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好地反映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变化,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使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三)方案与贡献:为国际法治提供公共产品 中国不仅是理念倡导者,更是积极行动派,通过提供实实在在的公共产品和完善制度平台,为国际法治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其一,在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方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和运行具有开创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于2018年6月29日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挂牌成立。作为世界上首个专门受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国家级专门法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了一套高效、便捷、专业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着眼构建更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出台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解释、程序规则、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审结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具有规则指导意义的国际商事案件,并建立了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 决高质量发展,202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及第五批涉“一带一路” 建设典型案例。
其二,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方面,我国推动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保障体系。与沿线国家签署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法律文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建立“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等机制性对话平台,促进沿线国家法治交流与合作;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这些举措有力促进了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
其三,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我国积极参与海洋、极地、网络、外空、公共卫生等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谈判,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作为“近北极国家”,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国际讨论和规则制定,为北极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制定《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积极参与联合国网络安全谈判,推动建立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等进程。
其四,在国际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设立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项奖学金,资助沿线国家学生来华学习法律;支持高校法学院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涉外律师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这些举措为国际法治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面向未来,中国将继续坚持胸怀天下,为国际法治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方面,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为我国参与国际法治合作提供更有力支撑。
另一方面,将更加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坚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制定平衡体现各方利益的国际规则。同时,将继续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促进不同法治文明互学互鉴。拓展法治领域国际合作广度和深度,创新合作方式,丰富合作内容。加强法律翻译和传播工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道路的理解和认同。“坚持胸怀天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法论,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世界眼光和人类情怀。新征程上,我们将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08八、结语:新征程法治方法论与行动指南“六个必须坚持”是一个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相互贯通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系,并在波澜壮阔的新时代法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淬炼和升华。
其中,人民至上是价值原点,所有的法治创新成果最终都要由人民来评判,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自信自立是精神气韵,确保了中国的法治事业在任何风浪中都保持战略定力,沿着自己选择的正确道路坚定不移地稳步前进;守正创新是原则方法,保证了法治变革既不忘初心、不迷失方向,又不僵化保守,始终充满生机活力;问题导向是实践起点,使得法治建设能够精准发力,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国家治理的痛点难点,实现靶向治疗;系统观念是工作方式,确保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协同高效,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形成系统效应;胸怀天下是格局境界,使中国法治不仅造福中国人民,也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独特贡献。“六个必须坚持”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熔铸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大的实践伟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的辉煌成就,从方法范式上说,正是自觉运用这一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结果。展望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好“六个必须坚持” 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及其立场、观点、方法,使其继续成为我们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战胜一切风险挑战、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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