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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民、法治与商鞅的政治启蒙

[作者:叶自成    点击数:1442    更新时间:2016年01月08日]

   3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贵族的蒙昧,开启了壹刑、刑无等级,卿相将军至庶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新气象。这种法律平等,包括功臣与平民平等,名人与普通人平等、行善与行恶平等、官民平等、富人与穷人平等。这些法律平等,有些内容如富人与穷人平等,已经超越了希腊民主制下的法律平等,希腊的法律平等,实际上是富人与穷人不平等,苏格拉底被判刑后,本来也可以用钱赎买免死,但苏格拉底放弃,只愿意出很少的钱,被激怒的法庭以藐视法庭加罪处死。而商君变法中的法平,即使家有千金,也不能花钱减刑。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政敌与政友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不因你反对我的政见就法办,也不因你拍马屁拥护我就不法办你。在公庭上反对变法,属合法的公议,所以商鞅的政敌甘龙杜挚等活得好好的;而那些开始说改革不好,现在又说改革好的人,虽然是拥护改革,但议论的地方不对,属私议违法,就被商鞅处刑流放外地,这种刚直不阿的法治精神在中国历史上几乎是独一仅有了。和政敌上台后就公报私仇,以“欲反”这种莫须有罪名处商鞅死刑相比,就更显得商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么难能可贵多么高贵!
 
    4商鞅打破了先王以德而治的人治的蒙昧,开启了法治的新模式。愚民是一种文化蒙昧,而政治最大的蒙昧就是人治,愚民是人治的必然产物,人治的基础是以愚民为基础的,二者有必然逻辑关系,而商鞅虽然也错误地使用愚民概念,但愚民本质上与法治精神是冲突的,也只有法治才能终止愚民的大面积产生。法治当然要制民,要塞民以法,但商鞅之法如一些不读书的批判者所言,只是塞民以法,商鞅之法治邪民,也治邪官。有蛮横任性不受约束的权力,才会有唯唯诺诺唯官是从的愚民。为了打破权力官吏对百姓的蒙昧,商鞅的法治改革中,设计了许多环节来治邪官,比如《垦令》规定了公务及时处理,不得过夜,不给官吏以任私的时间,官吏的人数要少,减少官吏挠民的可能性,官吏不得随便到处公费游玩等,并让法官专任独立,与行政长官并行,听命于最高权力,行政官员不得干预司法;法吏(相当于公派的律师、书记员)辅助法官行使司法权,所有的法律必须及时公开下达,法律语言必须让所有老百姓易懂明白,法吏有义务帮助解答百姓的所有法律问题,法吏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错,法吏须负法律责任。
 
    商鞅提出弱民、制民、胜民的概念,主要目的是要使百姓守法,同时,商鞅也提出了利民、爱民的概念,法者,爱民之本,认为最好的爱民利民方式,莫过于以法律保护老百姓,错法而民无邪,法明而民利之(错法),凡是合法的,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利民爱民的思想也要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商鞅时代提出的军功、粮功,本质上都是利民的。商鞅的变法中,提高粮食价格,鼓励农民耕织,废井田开阡陌,根据人口多少和产量高低来定赋税标准,鼓励开垦耕地,凡提高粮食产量布匹产量的,一可以减免赋税,二可以得到进入升迁的机会。所以,与批判者指责商鞅饥民苦民害民殘民愚民的虚拟推理和想象不同,司马迁说及商鞅变法与老百姓的关系时指出,秦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李斯认为“秦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百姓乐用”。
 
    而且,商鞅的法治还规定,要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这样,吏不敢以非法遇民,避免官吏以强权压迫百姓,大大减少了愚民产生的可能性;由于时代的局限(也是整个中国思想界的局限),商鞅没有能够明确提出保护个人财产和个人权利的法律条文,但已经提出了定分止争的思想,就是一兔行于野百人逐之,因名之未定,而百兔走于市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已经具有了一些萌芽。实践也表明,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从根子上杜绝愚民的产生。为法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就是要使万人无陷于险危,万民皆知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定分)。
 
    只有人治没有法治,是最大的愚民。
 
    法治,是对民众权利与自由的最大保障。因此,以愚民、制民、胜民、用民、弱民等批商鞅为专制提供思想基础,是没有看到商鞅思想中的愚民与法治的张力。顾准先生是文革时期少数具有独立思想人格的思想者,他的《历史笔记》对中国传统的道儒法各家都进行了几乎是毁灭性的批判,特别批判韩非子的思想不是法治,只是术治势治,认为这是两千年来中国停滞不前的腐化统治者的学说,窒息创造的学说,崇尚黑暗的学说,但又指出,“抱法处势以势行法,可以只是法治,这种法治,推行到极端,势必要废除专制主义。这个道理,中国人是从来不曾懂得过的”。很可惜,顾准先生似乎也没有看到商鞅法治的思想与韩非子思想的重大区别,没有看出商子法治思想具有具有反愚民反专制的内在逻辑倾向。秦始皇后期的暴政、秦汉之后中国政治中的专制,与商鞅法治思想是背离的。君主讨厌商子对君权的约束,儒家讨厌商子对儒家的批判,故商子之法被沉入黑暗中蒙尘两千多年。所以表面上有所谓明儒暗法,实际上秦汉后的法,只是法律制度之法,是塞民以法之法,而非商子之法,并无商鞅法治的真精神,无君权约束,无对邪官的治理,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本不是如批判者所说的什么商子的核心理念被独裁者所沿袭,在很多朝代“半法半儒”、“儒表法里”的景象。正如严复所言,“两汉以降,人主皆假崇儒之名,而行专制之实,阴取法家术治、势治之道而阳弃其法治之学,为政罔遵法度,诛赏率由好恶,肆其淫威,乃至华夏大国,变乱频仍,发展迟缓,国几不国,岂不悲哉?”
 
这哪里有什么商子的法治精华?
 
    因此,商鞅的思想的主体,不是什么愚民的幽灵,专制的幽灵,商鞅思想的真精神,就是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反对人治、反对蒙昧、反对专制的法治精神,就是以法治国的精神,就是法治、平等、自治的公共理性价值。相反,我们更要警惕的,倒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对立面---人治、官治、权治的幽灵和阴魂重新复活。看看今天中国现实中以法治国的沉重脚步,可知中国法治之艰难,更显商鞅法治思想的可贵。
 
    因此,商鞅的改革有重大局限,其思想有不少糟粕和垃圾,但总体而言,商鞅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以身殉法的尽公不顾私的伟大政治家,其人格是伟大的,其思想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唯一的以法治国的思想遗产,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几乎唯一彻底的成功的改革。
 
    常燕生、章太炎等学者曾指出,商鞅为中华民族建立了千秋伟业,却在两千多年来背负不白之冤。这实在是中国历史巨大蒙昧。
 
    今天,我们还要继续往商鞅身上泼脏水吗?我们还要背负这个历史蒙昧前行吗?(本文首发价值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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