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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隐名股东面临"牢狱之灾" 隐名投资人须防"暗礁"

[点击数:311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24日]

  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在经济发达地区成为一种新经济现象,因其隐秘性很少受到关注。近来,涉及挂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纠纷开始不断出现,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出现前所未有的尴尬,由此,此类现象才浮出水面,引起法律界和社会关注 

冷点

  法制网记者 陈煜儒

  “我妻子陈秀青实际出资1950万元与另外一个合伙人成立了一个公司,但因其不便出面登记为股东,便委托好朋友张珩出面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并将张珩登记为股东,自己成了隐名股东,谁知这一隐名后发生的纠纷却导致了自己的牢狱之灾。”陈景阳4月2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陈景阳向记者展示了其妻实际出资的证明———银行卡清单后说,2007年3月2日陈秀青携带其本人及母亲的杭州银行天水支行的储蓄存折,在该行的柜台上办理出资手续。钱并未出柜台,仅记账为取现,事实上直接划入公司的验资账号。张珩向陈秀青出具承诺书,表明其受陈秀青委托出面登记为股东。后双方反目,陈秀青将自己的股权转卖给另外两个人,张珩便以陈秀青涉嫌“盗窃股权罪”(刑法中无此罪名)、“职务侵占罪”报案。目前,陈秀青面临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遭遇牢狱之灾的现实。
  “这本是一个公司内部的普通民事纠纷,不知怎么跟刑事扯上了边,真是搞不懂。”陈景阳无可奈何地叹气。
  据记者了解,这种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法律纠纷在全国普遍存在,所不同的是,绝大部分此类案件都是通过私下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朱烈桂律师就曾成功地处理过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案件,与上面案件不同的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要求自己拥有与显名股东同等的权利。
  朱烈桂律师说,那是一起貌似间接投资,实为直接投资兴办企业的案件。江西兴国县一超市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准备在县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为此,公司吸收了黄某等几十人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但均没有将他们在工商局进行股东登记,只登记了公司两位原始股东的姓名。该分支机构后来因经营不善,决定清算解散。这时黄某等几十人隐名股东拒绝签字,要求公司给予他们显名股东的权利。
  “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查清了这些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实际利益,法院最后均按他们对公司实际投资,维护了他们的权利。”朱烈桂律师满意地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行,投资人在投资时的方式越来越多。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公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产生利润,也可以进行间接投资,通过股票、基金、借款等形式产生红利或者利息等。然而,现实经济变化无穷,具有很强的多样性。
  隐名投资对投资者个人来讲虽然很方便,但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朱烈桂律师深有感触地分析,隐名投资一般是指投资人向公司实际出资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的情况。隐名投资情况各异,不同情况下的隐名投资的定性及责任承担也是不同的:1、“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但不参与任何公司管理。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是借贷契约关系。2、“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由“显名投资人”依据“隐名投资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代行股东权,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类似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而“隐名投资人”能否成为隐名股东关键在于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或一定比例的股东们是否明知“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并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3、“隐名投资人”虽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但却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加公司的各项管理决策活动,并且其他股东均无异议。隐名投资人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此时的“隐名投资人”概念与“隐名股东”是一致的。
  那么,如何对隐名股东进行法律定性呢?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朱烈桂律师解释,也就是说,未经备案登记,股东的股权依然有效存在,未经变更登记,股东的股权变更行为依然合法有效。但是,相对于善意的公司收购人等交易第三人而言,未经备案登记的股东则无权对抗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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