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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自然法理论就无法认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互构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只能从霍布斯与洛克的权力合法性来源去论述,这里的基础是人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的三大核心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人的自然权利是天赋的,是政治前时代甚至社会前状态就具有的。而政治权力的形成是因为人要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于是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了政府的权力。而权力构成的目的是保护与扩展人的自然权利。而在让渡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后,除了自然权利外,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人还有了政治的参与权利、言论自由权利等。
于是权利就构成了个人的自我权利和公共的政治权利两个主要类别,现代社会还有了要求政府提供社会福利与保障、发展的权利。有人说权力来自于暴力征服,而不是来自于权利让渡,现实中从来没有所谓的权利让渡,这只是一种应然的假设。
确实,权利让渡不是一种实然的程序和契约,它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构建。但是不能因此说权利不是来自于因为权利让渡而对政府权力的交换,因为权利本身就不是在历史的实然中产生的,而是通过这种抽象的理论构建“设计”出来的,也就是说正因为有了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的这种“权利”理论构建,人类有了这样的权利意识,于是才形成了关于权利的法律保障。
权利这一概念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来的,因而利维坦被称为“现代权利之父”。在《利维坦》之前,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霍布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都没有生命安全,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人让渡几乎所有权利,交给绝对主权者,但君王拥有绝对权力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要保护民众的安全,这构成了权利理论的最初起源。
而洛克在《政府论》中批判了菲尔默的君权神授理论,提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的自然权利的让渡,而人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这种观念彻底颠覆了传统的权力来自于神(上帝)的授予和暴力征服的合法性之说法,成为权力合法性来源的普遍共识。英国光荣革命的《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之后的人权与自由宣言,都以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权利,作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人民权利的普遍保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天赋人权的天不能理解为上帝,洛克的权利理论恰恰是反对君权神授(上帝授予)。在霍布斯、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这种天是一种前社会状态甚至前人类状态的恒定秩序,是宇宙的永恒规则。你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神,和中国天道论中的天,古希腊的逻各斯有异曲同工之处。
天赋人权的“天”到底是什么?自然法有三大派系(古典派、基督教神学派、现代理性派),要从自然法理论中去理解天赋人权。美国独立宣言的自然权利沿用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理念(主要是为了民众易于接受),称它是造物主赋予的,但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法国人权与自由宣言的自然法思想的天赋人权,是抽象的宇宙秩序、人类理性而不是造物主。
天赋人权从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理论构建,再到光荣革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的法律落实,形成的现代权力与权利理论的原则性表述,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元素,当下所有现代国家至少在法理上、法律原则上都以此作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志,它也是那些权利仍处于丧失状态下人民争取权利的最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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