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俄乌战争,让我们看到一个大国虽然摆脱了计划经济,但并没有摆脱“封闭社会”,表现为经济发展停滞、法治化程度低等。如一个国家不能摆脱封闭社会,那就难以避免尝试各种冒险行为的可能性。下面将说明开放社会与封闭社会的特征,特别是指出封闭社会有两种类型。
开放社会建立在普遍适用的法则之上,我们称这种法则为社会的底层逻辑。经济学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这些法则。在笔者看来它包括三个方面,即米塞斯的行动学原理,哈耶克强调的法律,斯密的道德情操等。这些法则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是为经济学家所发现的、自发产生的或与生俱来的。借助于这些法则,分工合作得以顺利进行,新的产品,新的更有助于合作的规则得以不断产生,这意味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开放社会之所以具有“开放”性,是因为上述规则并不具体地限定个体行动的具体内容,而是给个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提供充分的空间。或者说,个体的行动只受这些自发产生的或与生俱来的规则的限制。正是无数个体可以“自主”行动,充分利用其知识,发挥其才能,才使一个社会能够不断地前进,也就是具有开放性。在开放社会中个体有很多选择机会,但他也要面对各种风险与挑战。
这样的规则使每一个个体都有一个免受他人侵犯的空间,他知道只要遵守这样的规则,他的行动就会得到保护,不受干涉,同时他也不能跨过边界去干涉他人。这样,个体间的冲突就得以避免。所以,开放社会是和平的。同样,在采用开放社会之原理的国家之间,一般也不会产生冲突。
与开放社会不同,封闭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上述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则,用某种人为的制度、文化或价值观取而代之。据此,我们可以把“封闭社会”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用人为的制度取代上述法则,这就是“计划经济”;另一类是用特定的文化或价值观(如所谓的欧亚主义,斯拉夫主义等)来代替上述法则,如法西斯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封闭社会,其后果是相同的,这个后果就是停滞与衰落。由于限制了个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所以封闭社会无法实现持续的经济发展,必然走向逐步的衰落,表现为该社会中,各方面活力的衰竭。
一个民族有自己的历史与文化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在于它与权力结合,成为权力的工具。即专断的统治者会利用它,为自己的统治服务。统治者把自己打扮成这种历史与文化的化身,并且让大众认为他们的生存离不开该种历史文化,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在这样的社会中,统治者当然会有意地把上述法则抹去,而是强调这种独特文化的重要性。在经济学上,有一个对应的学派,叫“历史学派”,其代表人物如德国的李斯特、施姆勒等人。这个学派强调制度的独特性,否定普遍理论的存在。历史学派在德国的流行,为二战中德国发动侵略战争提供了思想基础。
封闭社会竭力维护某种给定的东西,无论这种东西是人为建立的制度,抑或某个传统或文化。我们说,某些“传统”对于一个社会的维系确实有重要意义的,但不能被人为地固化。如哈耶克说,文化进程中的大多数进步,正是通过一些人不断打破传统的规则并实践新规则而成为可能。他认为传统不能被视为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该被视为一个优胜劣汰的选择过程的产物。他还认为“破坏性”的措施是人类步向几乎所有在今天被我们称为“文明”的状态的必要步骤。
当然,“开放”与“封闭”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一个“过程”概念。如有的国家从封闭社会逐步走向了开放社会,如二战后的一些战败国;也有的国家出现倒退,从来之不易的开放状态逐步走向封闭,这样的例子也不少。
如一场战争,使一个正在走向封闭的社会扭转了趋势,走向了开放社会,那对这个国家的国民来说,可以说是“因祸得福”或“创造性破坏”。这同样也是其他国家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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