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630过去了,又一个意想中的P2P网贷平台备案日再次爽约!备案依旧遥遥无期,但P2P平台的归程却已然清晰,那就是良性退出。
为何备案一延再延?
判决的煎熬甚至远甚于判决结果本身。对于P2P平台而言,备案的启动或意味着生与死的“宣判”。预期中的备案日为何“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从时间轴看,被定位或被视为P2P平台备案的时间点应该有三个:2017年3月、2018年6月和2019年6月。
始于2016年4月的网络借贷专项整治工作,按照《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该时点也被业内视为P2P平台完成备案的最初时间节点。但专项整治的难度远比预想的要大,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合规政策直到2017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出台后方落地,资金存管与备案孰先孰后的纠结、平台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大大滞缓了专项整治的进程。
2017年6月,备案工作宣布延期一年。2017年1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57号文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但由于各地备案细则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存管属地化问题上的分歧等因素,整改进度不及预期。到了2018年6月,正值网贷行业雷声滚滚之际,整个网贷行业陷入信任危机。8月份,全国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完成时点为2018年12月底,验收备案工作重新启动。然而,这一时间节点依然没有兑现。2019年4月,在合规检查延期4个月之后,一份从非官方途径流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将试点备案正式启动时间指向2019年6月末。这便有了关于P2P备案的第二个630时间窗口。
按照日前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所披露的信息,到6月底已初步完成430余家网贷机构合规检查,相关企业正在对标整改。而网贷之家数据显示,6月末正常运营的平台数为864家,也就是说对网贷机构的合规检查仅完成50%,说明不合规平台出清的任务尚很艰巨。
P2P网贷平台备案一再延期,自然与P2P网贷平台清理整顿的复杂艰巨性相关。关键则是P2P网贷平台由原来的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转变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瓶颈,比如资金池、自动投标、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或变相提供或承若保本保息等;而信息披露不透明则是一个积重难返的问题。这些或是至今无一家平台能通过检查“竣工”验收、进入备案的原因。
当然,备案延期的原因并非如此简单,涉及备案的后续退出、清退政策不明朗等问题显然也是令监管者投鼠忌器的方面。毕竟,平台的备案具有较强的、难以意料的市场杀伤力,不仅事关众多平台的去留,更涉及到众多投资人的利益;而防止风险共振与风险放大,防范系统性风险始终是监管要坚守的底线。
为什么说良性退出是P2P行业最后的归程?
尽管备案之“大限”迟迟未来,但摆在P2P平台面前的出路显然日渐清晰。不外乎五种结局:一是以“跑路”方式出清,这显然是最为业界所不齿的,其结局可想而知;二是无畏无知地继续向着“备案”前行,在前行的途中“暴雷”;三是果断选择良性退出;四是选择转型,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或开展助贷业务;五是坚持到最后,享受“备案”的曙光。
对于“跑路”或“暴雷”的情况显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而按照监管“红线”,能够不触碰“十三条禁令”而存活、走向合规、走向“备案”的平台必是凤毛麟角。
按照最近召开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精神,2019年第三季度整治工作将继续严格落实降机构数量、降行业规模、降涉及人数的“三降”要求,加大良性退出力度。对于少数在资本金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条件的机构,允许并鼓励其申请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成熟一家、纳入一家”的原则,将整改基本合格机构纳入监管试点。
可以预见,“成熟一家、纳入一家”产生的溢出效应,势必加速网贷平台的出清。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而言,良性退出或者转型应该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或许,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或助贷公司转型是网贷平台的理想去处,但并非易事。P2P平台仍面临市场准入的门槛,合规依然是难以逾越的关口。而且,助贷、联合贷领域目前存在的种种乱象,某种程度上混沌恰如当初的P2P,监管的边界尚未厘清,监管规制尚未“出鞘”。在监管规制尚未出来之前,平台转型之后或将面临另一程合规之路的考验?
所以,具备转型能力的平台应该很有限;对于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而言,良性退出或是最好的、最理性的选择。从监管的角度出发,推动平台逐渐良性退出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加大良性退出力度”自在情理之中。
那么,P2P平台如何做到良性退出?
“良性”前提应是平台“不跑路”、不关闭、不隐藏数据、不转移资产,至少包含三重含义:一是平台具有主动退出、尽最大可能帮助出借人挽回损失的意愿。二是平台制订的兑付方案能真正体现维护投资人利益,尽可能平衡好利益相关方的诉求,稳定而不是扩大事态。三是良性退出方案最终能真正落实,避免发生对投资人的“二次”伤害。
显然,良性退出的前提是平台要有“良心”;能从维护投资人利益角度,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安排。但有“良心”并不代表就能良性退出。
网贷平台能否真正实现良性退出,既需要平台运营者有良好的操守和资质,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包括与监管部门及投资人的沟通协调,涉及到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合理处置,更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引导。
首先,平台本身的资质好坏往往决定了其退出能否“良性”。关键是平台资产的真实性与质量。如果平台对接的资产端是真实有效的、优质的资产,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流动性问题,那么取得投资人谅解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就能够通过时间换空间实现良性退出;如果平台对接的资产本身是“虚标”或本身属自融,投资人的资金挪做他用并已形成“窟窿”的,即使平台有良性退出之心,恐怕也无良性退出之力了。
其次,良性退出兑付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关键是要协调好、平衡好绝大多说平台所涉及相关方的利益。平台退出发布“良性退出公告”时应有具体的包括兑付明细在内的实施方案;更重要的是,是否良性退出、以何种赔付方式良性退出,不应由平台一家说了算,而应是在清退工作组主导下平台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的结果。这就涉及平台与投资人、借款人如何达成谅解与共识,并努力在兑付方案方面平衡好出借人与借款人、出借大户与小户的诉求。这其中的协调显然会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从政府层面、监管层面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三,也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兑付方案能否真正兑现。要防止平台在兑付方案上打折扣,甚至搞假良性退出、真跑路。平台是否确为良性退出,是否为平台跑路的缓兵之计,这既是投资人需要睁大眼睛“盯”着的问题,更需要监管部门尽快研究相应的约束机制。关键是,要强化对失信人的全社会联合惩戒,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赢得时间和空间。
因此,围绕“加大良性退出力度”目标,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P2P网贷平台良性退出指导意见;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认识良性退出,即“良性退出并不等于100%的兑付”。
从长远看,基于P2P网贷平台仍将存续发展的现实,或许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对P2P网贷“备案”之后的运行机制进行再研究。如何在打破刚兑和防范平台实控人道德风险以及平台与借款人合谋风险之间寻求平衡,或将是亟需研究的课题。其中,建立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的合理性仍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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