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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不会消亡 将合规健康发展

[作者:盛松成    点击数:601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9日]

    P2P行业“爆雷”不断,仅最近三个月,超过250家平台出现不同程度问题,其中甚至包括一度正常运营、累计成交额超百亿的平台。尽管P2P行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平台存续率一直不高,但短时间内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在P2P行业近10年来的发展中仍属罕见,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近期出现的爆雷潮,使舆论从过去对P2P一窝蜂似的热捧,迅速转变为一边倒地责难和否定,最极端的评论甚至认为99%的P2P平台都将在这波爆雷潮中消亡。可以说,目前是P2P自该行业诞生以来最艰难的时刻。

  不过,从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看,监管并非“一刀切”,而是趋于成熟、合理。如今监管已先行,公众和市场正确看待P2P,以及P2P企业自身的合规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P2P落地中国的初衷

  P2P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发展的低成本新型借贷模式。作为舶来品,P2P随着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正式走入中国,并在2012年至2015年呈现爆发式增长。P2P支持了经济中的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短板, 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完善。这是当时我国支持并鼓励P2P行业发展的初衷。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发达等原因,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和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贷款往往难以达到传统金融的要求。而P2P显著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搜集成本,超越了传统社会的熟人借贷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不利于小微借贷的局限,部分满足了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同时也拓宽了大众理财的渠道。截至今年6月末,P2P贷款余额已接近1.32万亿元的规模。

  P2P行业所推动的普惠金融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

  一是满足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P2P网贷从2007年诞生到2018年7月,累计满足了约2500万借款人、7.2万亿元左右的资金需求(不包含线下理财平台);扣除净值标、可确认的假标和自融标,累计借款金额在5-6万亿元。同时,P2P网贷累计为4000多万投资人(按各家平台投资人累计,数据包含重复计算的投资人)赚取投资收益4000多亿元(不包括待收利息、活动奖励、返利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P2P行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短期融资。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的短期贷款在过去几年呈现指数式增长,从2012、2013年约63.8、456.0亿元,到2014年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233.2亿元。随后,2015年爆发式增长到4000亿元,2016年更是翻倍达到8000亿元。

  二是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促进了内需。消费金融贷款在P2P贷款中的占比从2013年的1.03%上升到2016年的5.07%,规模从11亿元大幅提高到991亿元,增长了90倍。受现金贷监管影响,大量P2P平台转型到消费信贷领域。 据估计,2017年P2P平台的消费金融贷款规模在4000亿元左右,是2016年的四倍多,满足700多万人的消费需求。

  二、P2P的优势在于信息中介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金融机构在其中起中介桥梁作用。这个中介作用可划分为两类:一是信息中介,二是信用中介。信息中介就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金融的信息中介作用比较容易理解,大家都能看到,也没有多少争议,而对金融的信用中介作用就未必都有深刻的认识,很多人甚至都没有充分意识到,而这恰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所在。所谓信用中介就是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过程中,以自身信用作担保,保证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安全,承担起控制贷款风险的职责。

  事实上,P2P诞生之初便是依靠着科技赋能,扮演起信息中介的角色。早在2016年6月,笔者就曾撰文(《金融时报》2016年6月1日)提出P2P应主要定位于发挥“信息中介”职能,因为这恰恰是P2P网贷平台的优势。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P2P有助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由此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刚性兑付”成风, P2P平台为了吸引资金,往往也不得不刚兑,实质上成了信用中介。而在信用中介职能方面,P2P目前还远远不如传统金融。一是风险信息不完备。大数据仅涵盖线上数据,线下数据的获取主要还得靠传统手段,而P2P所面对的贷款人一般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人,针对这部分群体的征信体系还远未完善,经营状况、信用风险等关键信息难以获取。二是风险控制手段不如传统金融。目前大部分P2P风险控制所依靠的房产抵押、风险调查等手段与传统金融所采用的手段大同小异,而风险控制程度远不如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将风险调查外包。此外,P2P平台的风险补偿能力也很不足。

  传统金融不仅从一开始就同时具备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这两个职能,而且其信用中介职能更为重要。所以现代银行发展了一系列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定价、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等具体措施,还要求借款人满足一定的抵押、担保等贷款条件;放贷后还有贷后监控措施;在贷款出现坏账时,还有拨备、资本弥补等风险补偿手段。可以说,现代银行的着力点就在于其信用中介职能的发挥上,银行经营的成果也主要反映在信用中介上。

  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使P2P平台成了金融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但随着资管新规落地,P2P行业或将迎来其回归信息中介的发展契机。因为打破刚性兑付逐渐使投资者习惯于无刚兑的投资,也促使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重“匹配”而轻“保底”,将凸显信息中介职能的重要性,引导P2P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

  三、理性看待、冷静应对P2P“爆雷潮”

  根据第三方网贷数据平台网贷天眼的统计,2018年以来,1月和7月连续两次出现P2P平台兑付危机,相继有241家和252家平台停业或出现其它兑付问题。如何正确看待这一现象呢?

  当前P2P平台问题确实很多,但不应将其“妖魔化”。除了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P2P频频“爆雷”也有市场的客观原因。我们知道,风险往往在最薄弱的环节爆发。近期市场资金紧张在某种程度上可谓压在P2P行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恐慌情绪引发的挤兑,甚至借款企业恶意逃债,加剧了风险传染和扩散。根据网贷之家统计,7月份P2P行业成交量为1447.54亿元,环比下降17.6%,同比下跌42.9%。更有730.88亿元资金流出,而去年同期有447.43亿元资金流入。实际上,任何一种金融业态都经不起大规模挤兑和逃债。

  面对P2P行业的信任危机,应严格区分问题平台是属于具有真实但存在不规范业务的违规平台,还是没有真实业务或从事非法集资的违法平台。一方面,部分问题平台仍有活期理财业务,继续进行期限错配、资金池运作,从事信用中介服务,这些都属于违规性质,是资管新规出台前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也是行业中的普遍现象,但已经不适合当前的金融监管环境。对于此类具有真实业务平台的违规操作行为要加强引导,使其合理有序退出或转型。另一方面,部分问题平台涉及虚构借款标的、自融等行为,属于电信诈骗和非法集资性质,严重危及群众财产安全。对于这类虚假或涉嫌诈骗平台的违法行为则应大力打击,坚决关停并追缴相关资产。

  从目前已发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P2P的态度已较为明朗,即对P2P行业实行“良性引导”,而非 “一刀切关停”。8月4日,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P2P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提出“允许合规机构继续经营”、“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等九项明确要求;8月8日,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各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8月12日,监管部门提出十项举措缓释网络借贷风险;8月13日《网贷合规问题检查清单》108条发布,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P2P合规检查正式拉开帷幕。

  近期防范化解风险的举措也表明监管部门对市场稳定的重视。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召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会,要求协助化解P2P爆雷风险。8月2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启动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的自律检查工作,防范风险传染和扩散已成当务之急。《上海证券报》在8月22日以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持续推进网贷行业整治各方合力稳妥化解风险》一文。文中提到各方正在统筹协调、群策群力、联动化解网贷风险。文中引述上海互金整治办谈话表示:“在后续整治、监管及风险防控工作中,需要加强央地联手、部门联手、市区联合、中介参与、社会监督,整合调动各方资源共同开展工作”。

  同时,恢复市场信心十分重要。P2P平台迟迟不能完成备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行业的信心。因此,一方面,可以根据《网贷合规问题检查清单》中的108条规定,加快检查P2P平台,允许合规平台予以备案。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与平台间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支持合规经营的龙头企业继续发展,实现行业存量盘整过程中平台的合理整合、重组和淘汰。

  在外部监管完善的同时,P2P平台自身也应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爆雷潮加速了P2P市场出清过程,预计未来平台数量仍将进一步减少,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但P2P行业不会消亡,那些合规经营、以信息中介为主的P2P平台,在行业整合的过程中做实、做强、做大,有望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P2P平台也应向传统金融机构学习,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在利用好大数据等科技金融手段的同时,保证充足的资本金,并实行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

  总之,不应以偏概全、全盘否定P2P行业,而应有效发挥其信息中介职能的比较优势,处理好防风险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关系、处理好传统金融与新兴业态的关系,使P2P与传统金融互为补充,继续发挥P2P在构建我国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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