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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拟修改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人性化执法成亮点

[点击数:869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03日]

  “自《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上海的路面、街面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四年来,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已经达到1083万平方米,但小天井、阳光房之类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黄融主任表示。
  为了妥善解决拆违过程中的新问题,4月22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交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除了继续增加执法力度和可操作性,一些更具人性化的操作成为了修订草案的亮点。

  违法建筑的定义更清晰

  据黄融介绍,在现行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中,对“违法建筑”的定义是“四个妨碍”,即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这个标准不够清晰客观,缺乏可操作性,容易被执行者的主观判断所左右,各个区的执行标准也不一样,极易产生争议。针对这一情况,修订草案中将适用对象调整为“在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以及房屋用地范围内搭建的违法建筑”。其中的“房屋用地范围的违法建筑”,是指在房屋外墙外侧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屋顶、阳台、露台、天井等部位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修订草案同时扩大了违法建筑的范围,将其界定为上海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对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除,明确“由镇(乡)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将拆违实施部门由原来的规划部门一家,调整为规划、房管、城管部门三家。同时还对三家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其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部门和房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其中,城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公共绿地、道路及其他各种室外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的查处;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侵占上述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查处。其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违法建筑,由城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其中,城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外构成“四个妨碍”的违法建筑的查处,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外未构成“四个妨碍”的违法建筑查处。
  “由于违法建筑形态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在拆违工作中,三家部门既有职责分工又需要协同配合。”黄融说道。

  大力遏制新增违法建筑

  为了能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建筑的出现,修订草案加大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力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报请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3日前发布通告。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修订草案,除了通过拆违实施部门定期巡查来发现违法建筑外,单位、个人也可向该部门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违法建筑一经发现,拆违实施部门应即时作出反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现场进行勘查。
  “多渠道发现违章建筑,有利于及时查处,”黄融解释道,“而且,从拆违实施部门的实践经验来看,需要将违法建筑搭建行为有效制止于萌芽状态。”
  对于这一点,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明确拆违实施部门查证违法搭建后,应当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立即拆除的决定,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是赋予了拆违实施部门一定的强制手段,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黄融强调:“因为强制拆除房屋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可能要进入居民房屋内,不宜由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除,由法院依法执行更为妥当。”

  拆违须事先告知当事人

  “拆除违法建筑执法难,其中一大原因就是实施拆违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黄融坦言,“自己的房子和家具是不是会在拆违过程中受到损坏是他们最关心的。”据此,修订草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增加了不少保护其权益的内容。
  修订草案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规定当事人对“违法搭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辩。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制作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拆违实施部门应听取意见,做好记录。
  黄融认为,设置‘事先告知’程序,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执法透明度。陈述、申辩制度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查明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实,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缓解对立情绪。
  与违法建筑不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得到保护。因此修订草案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拆违实施部门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
  “增加这个规定,不仅有利于文明执法,还提高了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度,他们对我们的配合度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黄融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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