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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五大关键词

      风云变幻的2008年,同时又可称得上劳动新法实施年,“三法两条例”的实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带给他们更好的保护。

  双倍工资、政府促进就业、反就业歧视、仲裁免费、一裁终局、休息休假权等一系列词汇,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深入人心,劳动者权益被侵犯不再告状无门,劳动者维权成为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2008年,劳动法制引出的一系列现象和争议成为一道别样的风景,劳动关系也在从未有过的激烈的论争、磨合中渐趋成熟。

  在此,我们一起回顾这些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后出现的现象及争议,重温这些法律法规的亮点,并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进行点评。

  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争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从一问世,就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在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这部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对企业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的法律,遭到一些企业的激烈反对。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两个多月后,华为就传出“集体辞职”事件,随后,沃尔玛、LG、家乐福相继传出裁员消息。一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措施诸如大规模终止、解除、重签劳动合同,以派遣方式用工,甚至不再续用,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这些规避方式也从未停止过。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也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再一次掀起高潮。

  亮点:不签劳动合同要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试用期内违反试用期规定要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一系列能给劳动者带来实际利益的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鼓起劳动者维权的勇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消息传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争议: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无固定期合同是否有“铁饭碗”之嫌,企业还有没有用工自由的空间,压力之下企业发展是否会受到限制,诸如此类来自企业方的质疑成为攻击劳动合同法的最主要的理由。这种攻击随着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乃至美国次贷危机等的影响而愈演愈烈。

  点评:许多争议都来自于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相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违法责任并加大了惩罚力度,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有关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等争议中,由于一些企业长期违法用工,以及对于这部法律的漠视,致使一些企业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而实质上对于守法企业,并不必然会增加他们的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也并未限制企业的用工自由,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短期的劳资双方的摩擦是法律规范企业行为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企业用工将进一步得到规范,劳动者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也将更加和谐。

  就业促进法

  关键词:政府责任

  “就业”在2008年的冬天格外引人注目,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题在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下达到了一个高峰,因企业裁员而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就业问题也给政府带来不小的压力。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的受关注度远不及劳动合同法,除了一开始人们对于现实生活中一些就业歧视现象的议论外,那些看起来较为原则,而且主要是有关政府义务的规定似乎离普通人有些遥远。但今年大学生、农民工、下岗工人的就业压力使得这部法律成为劳动者最现实的关注。

  亮点:明确了政府的一系列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规定国家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培训……从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采取的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措施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所做的努力。

  该法还明确赋予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的诉权。规定劳动者因就业歧视发生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在原来劳动法中没有的规定。这一规定打开了一扇对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进行司法救济的大门。

  争议:不久前,武汉首起乙肝病毒携带者反就业歧视案尘埃落定,劳动者胜诉。尽管法律已经实施,但目前就业市场,存在着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一项网络调查表明,仍有90.05%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的就业领域存在歧视,而面对无处不在的就业歧视,82.74%的人选择了“不满但无可奈何”。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许多人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落实成为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规定的尴尬。

  点评: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带来的影响,就业促进法意义渐显,为政府解决和预防失业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实行更为积极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促进就业政策的同时,政府也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就业促进工作不力的单位追究责任。而对于就业歧视现象政府应督促劳动行政部门疏通维权通道、加大日常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键词:维权快车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5个月后也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为劳动者维权带来了许多便利,也使它成为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另一个原因。

  亮点:部分争议“一裁终局”、仲裁处理时限缩短、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增加、仲裁时效延至一年等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降低维权成本、快速维权、成功维权的规定。这使得劳动者不再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而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

  争议:小标的案件增多,出现少数无理缠讼现象,这些都被指成为增加仲裁机构负担的原因。由于法律对于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缺乏相关规定使得不少司法实践者感到困惑。另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也值得期待。

  点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化了劳动者的维权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增强了劳动者维权信心,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进行补充完善。针对“案多人少”局面,建议除了增加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人力物力外,还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强化调解组织的功能,通过调解化解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键词:澄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备受争议中出台,很多人评价条例一个重要的功能是澄清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三十多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坚持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并有效地协调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但一些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未能在条例中得到解决,仍让人感到条例有些“管用而不够用”。尽管如此,这一条例仍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

  亮点: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这是针对单位将劳动者转为派遣用工制定的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单位的工龄;劳务派遣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也要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少用人单位认为通过把劳动者变为劳务派遣可以逃避经济补偿。另外,条例集中列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争议:条例对一系列重要问题未能作出规定,比如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如何界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的“严重违反制度”、“严重失职”、“严重困难”等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时,如果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用人单位仍然实行了这一规章怎么办?

  点评: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澄清了误解,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和劳动者的呼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条例对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利用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但对一些条例中未解决的重要问题仍需进一步规定和细化。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键词:落实

  15年前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终于在2008年1月1日具备了可操作性。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了具体的保障。尽管人们对条例的落实仍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遵守这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亮点: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具体制度,规定了到底休多长时间、怎么休、什么时间休以及休假时的待遇等。据此,劳动者可以指出企业哪里违法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争议:用人单位会不会主动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为了就业敢不敢去告?一项调查表明,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已有一年,仍有超七成的劳动者并未享受到这一权利。如果条例不能落实,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难免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点评:条例的实施为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现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在法律的落实中,除了要靠劳动者自觉维权,考虑到劳动者的地位和实力,政府应当发挥主动监督的责任,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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