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误区解读与实战
劳动合同法实施也有一段时间了,对劳动合同法学习的热潮,似乎已渐渐消退,但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与劳动合同法的交锋,却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真的有那么可怕么?难道我们企业就不能好好的利用劳动合同法,用他来帮助企业更良好的运营?下面我就部分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误区做一个解读,并提出一些企业运用劳动合同法的实战技巧:
1、明确一个基本概念:不存在“新法”、“旧法”之说,劳动法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合同法,两个法是不同的,是同时存在的,所谓的“新法”、“新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的叫法,都是错误的,所以请大家以后用词注意,说话一定要够职业!
2、走出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区:很多企业都觉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很可怕的东西,都尽力想逃避规避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认为员工与企业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就有了铁饭碗,员工就能在公司干一辈子了!甚至很多HR也是这么认为的!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且可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唯一的区别,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因为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但是自2008年1月1号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非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企业还是要给补偿金,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来说,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都要给补偿金,而且补偿金的算法是一样的!只不过终止劳动合同给的补偿金计算是从08年1月1号开始算,实际上,这对于08年1月1号后进公司的员工来说,不管怎么样,企业应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没那么可怕,企业想解除,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打个比方,A员工08年1月1号进公司,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B员工,也是08年1月1号进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了09年12月31号,A员工合同到期,企业不想和他续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支付2个月的补偿金;同时,对于B员工,企业觉得他也不行,想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当支付2个月补偿金,所以,结果是一样的!相反,如果企业很好的利用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企业的人员稳定性,员工对企业认同感,企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都是有一定帮助的!
3、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定的误区:并不是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要签定!大家可以仔细研读下第14条,很多人会产生这种错误的想法,可能是因为这么一句话:“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大家注意下第14条第3款:“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特别注意最后一句话,最后一句话实际上是一个特别补充,也就是说,在连续签定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和后,如果想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续订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准备和劳动者签定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这时候才可以按照条文来签定无固定期合同,如果企业压根就不想和劳动者续订合同,是不存在“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说的!
4、同工同酬的误区:很多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出台,根据相关条款,企业必须实行同工同酬!其实通篇劳动合同法,提到同工同酬的,只有第11条、第18条、第28条、第63条,仔细研读后,可以发现,实际上只有在这么两个情况下,企业才必须采用同工同酬,一是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二是劳务派遣岗位。所以个人建议,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清楚薪资,如果不好约定,那么把企业的薪资体系作为合同附件,也是好的。
5、试用期的约定:第19条是这么说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看到这条,有人就问了,整条里面,要么是三年以下,要么是三年以上,那么三年的劳动合同应该约定几个月试用期?是不是三个月?其实,这条里面的措辞,是采用了法律用词上的一个特点,所有的“以上”是包括本级的,所有的“不满”是不包括本级的!所以“三年以上”,实际上就是“三年及以上”,是包括三年的,而“不满三年”,实际上就是不包括三年。那么就好理解三年的合同应该是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个人建议,企业在录用员工的时候,结合之前我们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我们一般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样划分:基层员工的,一般第一次签定一年或者两年,试用期二个月,第二次签定三至五年;中层员工,一般签定三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或四个月,第二次签定五年;高层员工,第一次签定三年,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第二次签定五年,同时附带出资培训的服务期协议。按照以上方法,可以做到这么几点:一,合理试用,对于中层或高层,为了激励,也可以适当的提前转正。二、给员工稳定感,合同期限的长短,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归属感,安全感,所以不要刻意回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真正以人为本的企业,应该是在考虑企业的利益的同时,时刻从员工的需求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