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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四日 

彩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三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第四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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