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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要件、典型案例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3.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4.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三、典型案例

    案例1:开处方吃“回扣”窝案

    2004年成都市郫县检察院查处了一起受贿窝案,其涉案人员全部是医生,均是通过开处方而收取药品经销商“回扣”,建立了一整套固定的收受回扣作业流程:医生开处方——药房统方提供数据——医药代表将数据交公司核对——药品经销公司定期按数据计算回扣——医药代表给开处方的医生发放回扣。郫县检察院当年立案7件7人,占该科人员的87%,涉案金额20多万元。2005年3月,这7起案件均经开庭审理后被法院判定有罪。
  
    案例2:14所高校图书腐败大案
  
    2004年3月,成都市检察机关从一条线索揭开图书腐败的冰山一角,并且集结市县两级检察院的侦查力量,同时行动,突破涉嫌行贿的书商,并且拔出萝卜带出泥。短短三个月内,在全省掀起了反图书腐败的强烈风暴。成都市、区县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一举查办了省内14所高等院校中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立案侦查3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人,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4人,涉嫌犯罪总额1200多万元,在全国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案例3:镇党委书记卖地吞财1400万
  
    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1700余万元而被判处死刑的原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区委常委、龙泉驿区同安镇党委书记朱福忠(目前此案正处于死刑复核阶段),在担任镇党委书记期间,把该镇土地的买卖权、定价权、规划权、签约权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由他个人说了算,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想卖多少就卖多少。想在同安镇发展的公司、企业等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利润,他们一方面在面对朱福忠索贿的时候,迫于权势,不得不牺牲一部分利益;另一方面,又主动行贿,采取送感谢费、过节费等方式,自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换”回更多的利益。据统计,在案发前长达7年的时间里,朱福忠大肆向他人索要和收受贿赂共计1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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