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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
 

发改委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

      记者31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

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在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这些地区和企业拟引进、接纳和使用被淘汰的工艺装备在本地重建生产线。这一作法将在不同地区增加新的落后产能,再次产生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源,形成落后生产能力的转移和流动,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程。对此,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高度关注落后产能转移的趋向,坚决制止落后装备设施外流,同时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坚决禁止引进和新建落后生产能力。

通知指出,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不得转移落后生产能力;对可以通过改造实现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相关要求的落后生产线,必须根据地方统一规划停产并限期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并达到相关要求,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进行重新开工生产;对不能改造升级的落后工艺装备必须予以淘汰;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淘汰的主体装备设施处理方式和去向,坚决制止淘汰的落后主体装备的自行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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