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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中的项目管理

     一、前言
  
  房地产开发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何开发优质的房地产
产品,如期将地产交付消费者使用,并节约造价,以获取高额利润,均依靠项目管理来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显得尤其重要。现行的房地产项目管理模式,主要可分为部门制、公司制、事业部制和专业管理制等四种。部门制项目管理按照项目开发流程,一般设置开发、工程、财务、设备材料、销售办公室等部门。公司制项目管理,多从事单一项目的运作。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管理历史较短,缺乏经验,尚未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本文分析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模式,提高房地产项目管理水平。
  
  二、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方项目管理中的问题
  由于项目实施的一次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属于项目公司,使得业主方自行进行项目管理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项目管理缺乏系统的管理模式与经验。
  资金短缺,融资能力不足,建设资金难以保障,工程款拖欠严重。由于房地产开发
投资额巨大,建设用地大多为竞拍所得,地价款必须在三个月内支付,且建设周期长,故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短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基本上是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为60%~70%,融资能力较差。因此工程承包多为垫款建设,工程款拖欠严重。
  工程发包多为邀请招标,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招标。因此选择的施工队伍,多数由包工头组成,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也是临时聘请的。施工单位缺乏建设经验,没有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筑水平较差。
  
  (二)委托监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设监理制与业主方项目管理并行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房地产开发采取委托监理与业主方项目管理并行的管理模式,仅将施工阶段委托监理。且为了确保其利益、便于造价控制,不将设计变更与投资控制的权力授予监理,以致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关系错综复杂, 管理混乱。
  建设项目监理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因建设单位配备有齐全的管理队伍,包括设计部、造价部及工程部等,各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各司其责,且掌握了投资控制权。因此,建设单位常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布指令,或干涉监理工作,造成多头指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甲供材料的质量难以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于节约造价考虑,对于某些大宗材料,采取低价招标竞买等方式
采购。由于房地产企业是投资建设者,对于材质有最终决定权,且监理是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因此对于甲供材料,常疏于管理,或是勉强放行。由于材料是低价购进,故材质往往有偏差,质量难以控制。
  
  三、房地产项目管理的实施
  
  (一)房地产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直接决定企业是否能够获利,获利多少的问题。在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从前期的土地开发一直到最后的房屋销售以及管理费等都可以通过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成本。例如在规划设计环节,降低成本一方面体现在好的设计、较低的价格;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找好的设计单位,避免所设计的产品一旦得不到市场认可而出现滞销等情况。
  
  (二)房地产项目管理中的
进度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进度控制的活动有:投资机会选择与
策划、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包括土地开发、项目融资、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署等等)、建设阶段、租售阶段(还可能包括物业管理阶段)。做好房地产项目的进度管理,就应在这些环节上做好时问上的安排。应对参与各方进行范围管理,某一参与方何时介入、何时退出及其责任范围;研究项目各个工作的相关程度,有的是互不影响的并行工作,有的是完全相关的,有的是不完全相关的;针对项目的情况,制定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个工作的先后次序及预计持续时间,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监控;建筑工程的进度控制是在房地产项目施工工期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服务于整个房地产开发流程的进度控制。
  房地产项目的工作流程并不是唯一的,所以开发周期的活动性较大,不同的开发企业其项目开发持续时间也不一样。我国某知名房地产企业所采用的“快速开工快速销售”模式,强凋操作流程的
创新与优化,产品研发、开发手续、工程建设三者之间的交叉与搭接,准确地进行市场定位和推广定位,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和销售能力。传统的房地产公司操作项目“一环套一环”的串联方式,该企业改为并联的方式,从而从拿地到项目开工到开盘的时间大大缩短。
  
  (三)监理存在问题的管理
  1、完善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水平。一是拓宽监理领域,发展全能监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二是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监理市场;三是适当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制止监理企业恶性
竞争;四是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2、明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监理委托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之所以具有监理职能,一是建设单位的
授权;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三是国家建设监理法规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的职责。
  3、建设单位协调、监督与检查监理工作。为避免权责不明、责任不清、建设单位有意无意干涉监理工作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管理重点转向协调、监督与检查监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将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委托给监理公司时,应在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的权限,除签署工程进度款付款凭证和审查工程结算外,还应将应有的权限全部授予监理工程师;
  (2)对项目监理部的人员
组织机构进行审查,要求各专业监理人员到位,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满足相应要求,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要求监理公司更换;
  (3)对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审批,对不适合的内容要求进行调整;
  (4)对监理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监理工作是否到位,定期对监理资料及监理成果进行审查。
  4、对于甲供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参与材料招标的资质审查,避免不合格材料参与竞标。对进场材料,应会同建设单位严格按供货合同与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四、结语
  项目管理在国际各领域中推行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我国乃是一个新事物,制度的完善,管理模式的适应的确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存在问题是难免的,就当前房地产行业中的项目管理,推行和采纳C-PMBOK知识与方法是极为有效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承包商以及参与项目管理过程的各机构,要认同C-NCB标准,共同创新项目管理新体制。
  
  参考文献:
  [1]王玉龙、张毅主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大全,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2]刘荔娟主编,现代项目管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黄健之主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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