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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怎能既合法又安全

      作者:余力 / 特许经营专业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小李把厚厚的一叠资料交到刘总的桌上,说这是根据我的要求整理的公司披露材料。刘总只大致地翻看了一下,就直接拿起电话拨给了我:“余律师,这么多材料都是法律要求披露的?我们的财务情况、诉讼情况、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还有商标、产品价格、培训计划……。万一有人看完了并不加盟,反而拿着这些材料到外面去散布,那我还怎么做生意啊?”
    “的确,法律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当多的信息,一共有十几项呢,每一项中还有很多详细要求,要不要我读给你听一下?”我边说边从电脑里打开“特许经营法规”的文件夹。

    【法条提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
模式
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
授权
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3、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
时间
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
供应商
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
消费者
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
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
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
销售量、成本
、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啊,哈哈,这倒不用了,您律师说的,我还信不过吗?”
    其实,我倒是挺想读给他听听的,在法治社会里做生意,有机会多听听、多看看法条,有好处。
    “不过……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不披露,或者少披露些啊?”刘总接着问。
    看来法条真的是不读不行啊。“您听着,我还是给您读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吧,第九条,还有第十条……”

     【法条提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别在“要不要披露”上白费功夫了。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的一大特色,但并不是中国首创,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中早就有了。因为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出售的是基于成功商业模式的经营权,这种权利的价值很难确定,就像买股票,大家无法了解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真实状况究竟如何,也就无从判断股票的价格是否合适,所以,上市公司要披露,特许人也要披露。这是法律规定了的。

     你也许会看到现实中有一些特许人确实置法律于不顾,在合同签订前根本不披露任何信息,如果他们的品牌知名度高,投资者还是趋之若鹜。对于这些特许人,我想他们应该祈求上帝保佑所有的被特许人生意兴隆,只是,经常,上帝可能因为要处理过多的祈祷而忽略了你的,总是有那么一些经营失败的被特许人想设法从你这里拿回些加盟费什么的。其实,他们的生意失败可能真的是他们自身的问题,但那时,金钱上的损失让他们不愿意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自己,这样的话,他们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所有的投资都成为流水了。那些流水当中总有些是流到了你的水池里的,他们往往会想办法舀些回来。这时,上面那些刚才被你一眼扫过的法条成为了他们细细钻研的对象。你披露了吗?披露了什么?披露到什么程度?哈哈,破绽找到了!是“私了”?还是举报你?哼哼,乖乖拿钱出来吧!更糟的是,有其他被特许人也听到了风声,合同期快到的,最近生意有点清淡的,准备投资其他项目的,统统跑出来,浑水摸鱼,得利卖乖——看看,不当披露引来的是什么?是危及整个特许经营系统的无尽隐患。

     你和刘总一样还在犹豫吗?是担心过多的信息披露会泄露了商业秘密吗?那么,就来听我讲讲怎样披露既合法,又安全吧。

     法规对披露形式是有要求的,为了保证所披露信息的正确传达,同时使被特许人有时间充分衡量考虑,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也就是说,只通过口头形式告知被特许人是不构成披露的,需要实实在在的白纸黑字才行。

     那么如何在保证被特许人的知情权的情况下,又能防止商业秘密的公开呢?我给我的客户以下建议:
    原则是只看不取。书面材料可以被阅读,但不能被复印、扫描、传真、抄录、口录,反正就是没有任何介质可以将其内容带离特许人处(当然,阅读者的记忆除外)。特许人可以在公司设一资料室,规定明确、详细的信息查阅制度,只允许加盟申请
人本人以及其书面授权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进入资料室查阅依法应披露的材料。资料室内放置纸、笔及计算器等必要工具,但查阅人不得自带书写工具以及照相机、手机
、电脑等一切可用来复制材料的设备。严格对进出资料室的人员情况进行登记,一方面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另一方面保存下相关申请人接受披露的事实依据。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资料室内明显位置放置录像或监控器材,对查阅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但这需要在查阅制度中明示,并确保查阅人知晓。

     这样的披露方式既符合法律所要求的书面披露形式,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虽说加盟申请人故意滥用特许人所披露的信息的情况很难从根本上被杜绝,但使用上述方法,至少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防止商业资料的复制和传播。

     你是不是曾经为了商业秘密的安全,要求被特许人在接受信息披露前就签署加盟意向书,甚至交纳一些定金,以防止申请人实际上是心怀鬼胎的“间谍“?但这种方式是不是吓跑了很多真的投资者,影响了你特许经营的推广?试试我的方法,可能比你的好一些。
    这方法,刘总这会儿正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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