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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息化
 

邬贺铨委员:加快信息化立法刻不容缓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院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推进三网融合、遏制手机与网络涉黄,还是国家维稳需要采取网络管制措施等,都迫切地需要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支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保护隐私权、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和传播、加强对信息收集与利用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都呼唤加快网络立法。

  三网融合实质性进展

  需要法律保障

  邬贺铨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表明了政府落实今年年初发布的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决心。三网融合涉及技术与管理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监管体制问题,深层次的问题是相应法律滞后,三网融合的实质性进展需要法律保障。网络视频内容的传送是三网融合的重要应用,去年发生的手机与网络的视频信息内容涉黄事件尖锐地提出电信运营商对所传信息内容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乌鲁木齐7·5事件后采取的网络管制措施也需要法律支撑。

  以立法推动

  信息化是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信息化的立法,如英国于2003年颁布的英国通信法,一个重要内容是成立融合的通信管制机构(OFCOM)统一对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业务进行监管,大大减少了管制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工作,促进了三网融合。美国共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40多部。英国有数据保护法、电子通信法、英国通信法。日本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大约有30多项。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重视信息化立法,如印度制定了信息技术法,巴西有电信基本法,墨西哥有联邦电信法,韩国截至2001年,修订和制定了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共计154部。

  邬贺铨指出,在治理手机涉黄等问题方面,法律缺失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究竟是哪些部门应对手机内容的监管负责任并不明确。从操作层面单纯强调“谁收费谁负责”等原则,引申出来假如运营商不收信息费,是不是网络上就可以传黄。德国的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

  我国电信法应加快出台

  我国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以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为标志实现零的突破,随后2008年5月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此外还有部门发布的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邬贺铨表示,总体来看,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范围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很小的领域,效力层次较低。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但缺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已酝酿几十年却千呼万唤不出来,虽然代之出台的电信条例对促进我国电信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电信条例作为部门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其局限性与缺陷也日渐凸现。

  为此,他建议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的规划,明确立法的时间表,首先尽快出台以保护电信消费者利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为宗旨的电信法,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成本补偿,明确电信运营商对所传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可参考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理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体制(可参考英国的电信法)和业务许可。其次,还要加快制定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信息安全法(包括在国家重大安全应急事件情况下对通信网络的管制)、信息权法、无线频谱管理法以及电子政务法等,为我国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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