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之争始末
一、贵阳“老干妈”的兴起与烦恼
说起“老干妈”,消费者都知道这是风味食品的名称,特别是一种风味豆豉的名称。但对于它的起源,恐怕很多人还难以说清。
1994年1月,贵州省的省会贵阳出现了一家饭店,叫南明实惠饭店,陶华碧女士是它的创始人。经过十来个月的磨练和风雨,南明实惠饭店在当地有了一定的名气。11月,它“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并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风味食品,其中以“老干妈”风味豆豉最受消费者喜爱。1996年8月,食品店开始在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其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贴。瓶贴以红色为基本色调,整体图案的中部为产品发明人陶华碧女士的肖像;肖像下部为书写独特、鲜明的“老干妈”三个字,左、右两侧自上而下分别写有“实惠饭店”、“风味豆豉”八个字,该八个字均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整体图案左部为产品说明文字,右部为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等文字,在这些文字的上下两边分别写有“香辣突出”、“优雅细腻”和“贵州特产”、“精工酿造”等文字,这些字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市场的认同和需求,需要生产规模的扩大,于是,在1997年5月,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为了开拓和占领市场、提高知名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于1997年11月“更名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的目的,李贵山在当年12月就其设计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8年8月22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外,李贵山还于1997年12月30日将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产品设计图纸的版权登记。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转,第一年就为“老干妈”公司带来的不小的收益:1998年的销售额达4548万元,为国家纳税329万元。1999年1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将“老干妈”风味豆豉列为贵阳市名牌产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确认陶华碧牌“老干妈”风味豆豉为贵州省名牌产品。第二年,也就是1999年,贵阳“老干妈”公司经营业绩比上一年翻了一翻多:销售额为1.07亿元,为国家纳税近1500万元。1999年11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给“老干妈”公司先进企业证书。到了2000年,贵阳“老干妈”公司的销售额更高达1.315亿元,为国家纳税2400万元。
人怕出名猪怕壮,商品好了是跟风进和假冒狂。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商品也不例外。由于产品质量好,知名度高,1998年5月至1999年1月,“老干妈”产品在全国各地相继被跟进和仿冒:出现了多家仿冒的厂家,出现了由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老干妈”系列产品。这种情况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贵阳“老干妈”公司的请求,1998年、1999年,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向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公函,请求予以查处各种仿冒“老干妈”产品的不法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分别进行了查处。
二、湖南的“老干妈”
在众多的跟进或者仿冒“老干妈”产品的厂家中,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是规模不小的一家。华越食品公司于1997年9月成立,并在次月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华越食品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场地。同时,华越食品公司还请著名书法家史穆先生写了题词,“祝愿湖南华越老干妈风味豆豉飞黄腾达”。在同年11月,双方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即开始上市。但是,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包装瓶瓶贴相比,湖南“老干妈”使用的包装瓶瓶贴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均相同。在联营产品的外包装上,“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则是从史穆先生的题词中临摹下来的。
为了能使自己生产“老干妈”于法有据,华越食品公司在1998年1月以其法定代表人易长庚设计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的瓶贴,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并在同年10月被中国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一瓶贴与李贵山设计的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瓶贴相比,前者是写有文字的椭圆形图案,后者则为菱形图案。随后,华越食品公司与南明唐蒙食品厂将其联合生产的风味豆豉的瓶贴进行改版。改版后的瓶贴使用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案,但仍使用了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产品瓶贴中字体相同的“老干妈”三个字。
1998年4月,华越食品公司与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联营关系。不过,华越食品公司开始单独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等系列风味食品,并仍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继续使用原来的包装、装潢。华越食品公司为宣传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投入160万元的巨大广告费用。
竞争与维权的白热化,最终导致两家“老干妈”用长达三年半之久,在京城演绎了法院和国家商标局两出斗法大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