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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组织变革成为商业秘密

案例:

  “你已经不是港湾的员工了,请你快点儿离开!”门口的保安边说,边试图把挣扎中的陈震架走。

  “为什么说我不是港湾的员工?”陈震很诧异。昨天一切都还好好的。“把开除通知拿给你看。”两分钟后,陈明白了自己在港湾的职业生涯结束了。

  与陈震命运相似的,还有一个人,他就是同为研发部ESR产品线主管的王雷。同一天,王也被告知离职。理由是“多次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守则以及基本的职业操守,进行了大量与其公司雇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当天下午晚些时候,该产品线40余位员工,自发抗议公司任意开除员工的行为,抗议活动持续到了第二天早上。

  令员工诧异的是,与他们一起参与抗议活动的产品线经理郑文(化名)也被除名。理由是聚众滋事。至记者发稿时,几名员工还没有回到原来岗位上。

  据知情人士透露,港湾方面已经报案,公安局正以违反刑法280条为由,打算对王提起刑事诉讼。目前,另外两名当事人也已经聘请律师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其实,员工因为待遇等问题,针对公司突然宣布裁员而举行的抗议,已经远不是一例了。最近的一例发生在2005年6月,西门子手机业务部裁员引发员工抗议。

  程延园:根本还是要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近几年企业形态发生的变化比较大,在企业改造、重组过程中,更容易发生此类纠纷。一方面,企业本身变化比较快,组织结构需要调整,人员的流动也比较频繁,客观上引发了集体争议案件的增加。

  另一方面,从劳动者角度来说。组织调整对于自身的职业发展、工作稳定影响非常大,它需要找到自己的位置,一部分人能适应,而另一部分人可能一时难以适应。

  在组织变革过程中,从处理劳资关系的制度来讲,国内很多企业缺乏制度性规范的做法。《劳动法》本身规定得不细,员工的合理声音没有一个有力的管道来表达。而在德国等国家,一旦企业因变革需要作一些调整,牵涉到员工下岗的时候,企业内部的工会会提前很久去沟通,让员工理解它,同时也会安置好员工。

  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说,更多时候是把组织变革当成一种商业秘密。有时候对员工来说可能是好事情,但员工未必会接受;也可能一开始,就对员工不利。总之,变革突然来临的时候,员工未必能够立即接受。

在高科技企业工作的员工,公平意识以及维权意识比较强烈;另一方面,他们在市场上谈判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强。因此,发生类似集体性抗议事件的概率就会比较大。鉴于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在企业变革过程中,应该设计一个公平合理的制度渠道,让员工的满意或者不满意有表达的机会。理论上说,这种集体抗议事件应该是可以防止的。

  王新超:如果我们“维权”意识超出一定限度,大家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

  本案例中,一方是信誓旦旦地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坚持强调尊重受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尊严;另一方,则寸步不让地主张维护组织的制度与纪律,声明对作出的决定坚持执行。

  在现代的组织管理活动中,契约包括经济交换契约与社会心理契约两个成分。经济契约强调个人与组织间的联系,是建立在物质交换的基础上的。社会心理契约,则是着眼于长期互利的双赢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有利于双方发展深层的情感关系。

  如果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契约精神的要求下,双方自然要为维护这种关系而投入,并有所得。我们可以将个体在这种关系中的投入与所得,分解为是个人应该拥有的“权利”,以及个体为组织必须承担的“义务”。

  “权利”不仅是个体在劳动之后的物质利益,还要有基本的人权,能得到组织的承认与尊重等;“义务”则是个人应该为组织服务,不仅是努力的工作,当然也要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对其雇员的约束与要求。

  另一方面,在组织一方,“权利”是对雇员的要求,组织有权力安排、监督、考核雇员的行为,要求雇员在组织制定的规则之内,按照事先明确的标准工作;但在组织的“责任”因素上,组织又必须为雇员提供并创造相应的工作环境,也要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个中的是非,但我们可以有一些新的思考。在这个冲突中,双方争持的结果,谁能得到最后的胜利呢?可能根本就没有胜利者。这就是我们冲突的目的是什么,是解决问题,还是制造事端?

  如果我们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可能并不需要激烈的冲突与对抗,适当水平的冲突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能及时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对于组织管理,是一种建设性的手段。

  但从这个案例中,双方似乎一开始就没有解决问题的真诚,冲突是开始于相互之间的责任分析,以及互相的指责。这种针对人,而不是针对事的处理方式,只能激化情绪的对抗,而不能产生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冲突从一开始,就是具有破坏性质的。

  在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乘客对航班延误的投诉,甚至有飞行员生气,将机舱门关闭,拒绝乘客搭机的消息。这也是一种冲突。

  在这个冲突中,双方的行为都具有不妥的成分。从根本的目的考虑,冲突的双方是需要安全抵达目的地。但双方对抗的结果,是谁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大家的利益被损害了。

  站在乘客的角度,当然有权要求航班准时,但在旅游繁忙的季节,谁又能天机妙算,十全十美的提供保障呢?更何况在《航空法》上,也允许航空公司一定程度的失误。

  所以,在表明自己的立场后,过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倒是得不偿失,在理的事情,也难以让人认同。

  智慧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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