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下松动 外汇局力促境外直接投资
“请进来”与“走出去”之间极度不平衡的状态有望打破。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简化和规范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
金融机构被纳入口径
该《规定》将金融机构纳入了境内机构的范畴。规定中明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设立下属或分支机构,或并购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以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外汇局资本项目司副巡视员刘光溪表示,希望此规定能促进跨境资本项目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大投资便利化的力度,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该《规定》还有几处变化值得关注。首先简化了审核程序,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另外,扩大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
《规定》中明确提出,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此外进行的简化和规范措施还包括,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还有就是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自2001年以来,外汇局先后废止了9个相关文件,逐渐完善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办法。”外汇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孙鲁军说,该《规定》是在2001年以来一系列境外投资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出台的一个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实践规范化、系统化的规定。
流入与流出并重
按照商务部的统计,境外直接投资的速度增长比较快,但是投资总量相比较利用外资总量而言,数额还比较少。“2008年全年境外投资额仅有406亿美元,而每年引进外资额大约在800亿~1200亿,二者之间悬殊较大。”刘光溪说,希望该规定的出台能够推动企业尽快“走出去”。
《规定》改变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登记。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有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刘光溪表示,“监管层将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但是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谭雅玲指出,由于制度、文化和管理理念的差异,企业目前走出去所面临的风险还比较大,政府还需要制定更多相应的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