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不能忽视配套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低碳领域投资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国内外的现实显示了我国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的迫切性,加快完善中国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建立一个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将成为我国低碳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经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另外,我国还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减缓气候变化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一系列约束性目标,显示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实现低碳发展的决心,也为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但是,我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仍处于薄弱的状态。首先,中国的有关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2427.928,3.97,0.16%)法,这会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其次,由于中国法制建设中“易粗不易细”的传统,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操作性,这也是导致中国目前环境执法(包括能源领域)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另外,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我们认为,我国的低碳经济法律体制的发展趋势将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制定法律法规,限制高碳产业。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分类别制定法律法规,如《绿色采购法》、《家用电器回收法》等。对高耗能产品设定强制性的节能标准,严格限制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确定地区性温室气体总的排放上限,列出排放实体清单,分配给每个部门或企业在相关承诺期的配额数量。这些措施会将产品的资源环境成本内化到市场交易中,严格限制碳排放高、污染较重产业的发展。
其次,实施财税政策,建立激励机制。中国将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办法”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实施细则。4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对于众多新能源企业来说,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相比2005年2月份的版本,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再次,建立认证制度,改善消费结构。实施“绿色证书”制度,由国家电网管理局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并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的企业,认可后颁发认证证书,达到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能源认证制度的实施,对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将起到重要作用。
从完善有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体系目标来看,我国在立法上将会一定程度上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可能集中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碳税。开征碳税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它的税率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和发热量决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发热量不同,会有不同的税负,低碳能源的税负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税负。近几年,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发达国家对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开征国家碳税,如英国对与政府签署自愿气候变化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二、财政补贴。政府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生产者或经济行为给予补贴,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英国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措施。如英国的电力供应者被强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由2005-2006年的5.5%提高到2015-2016年的15.4%)。与此相应,英国政府对电力供应者提供了一定补贴。丹麦在能源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包括对绿色用电和近海风电的定价优惠,对生物质能发电采取财政补贴激励。加拿大自2007年起对环保汽车购买者提供1000~2000加元的用户补贴,鼓励本国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三、税收优惠。对低碳经济发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国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费用的20%~30%可以用来抵税,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享受10%~40%额度不等的减税额度。欧盟及英国、丹麦等成员国规定对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税,对个人投资的风电项目则免征所得税等。
总之,加快完善中国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建立一个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对于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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