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
2005年12月,晋中市作为山西省唯一的试点地区,率先在全国开设了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全市大力推广,形成了具有晋中特色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市11个县(市、区)已组建小额贷款组织29家,注册资本金16.62亿元,贷款余额总计13.8亿元。从贷款投向看,“三农”贷款余额11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0%;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利润为2727万元;正常贷款余额为13.7亿元,占比99.4%。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个“瓶颈”问题
一是主体定位缺失。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带的特殊企业没有规定。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将直接影响今后对其实施的管理。
二是融资能力受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很大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三是经营税负较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金融行业,但身份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以在各方面都不能享受银行金融机构的待遇,仍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合计利息收入的30%要用来缴税。而且,在制度设计之初,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地方税务部门没有这个权限,使小额贷款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四是监督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
其一,缺乏金融“准生证”,脱离正规金融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也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已游离于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
其二,多头监管,导致监管虚拟化。目前的政策并没有明确谁是小额贷款公司真正的监管主体。目前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均由政府来组织推动,由当地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财政等机构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来实施,晋中还率先成立了监督管理办公室,专司对全市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监管工作。但“领导小组”或“监管办”只是临时机构,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五是市场定位偏离。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向主要是为了解决为“三农”服务的问题,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型企业解决一些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于缓解农村地区资金紧张,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按照其市场定位,其业务拓展受到限制,于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偏离了“小额”的轨道,向中小企业倾斜,贷款额度也有所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