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办法全解读 申报不实最高罚款五万
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昨日,曾参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起草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法律,公民有收入就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只是规定了12万元的强制申报起点,使税务部门有一个查询依据,“只要依法纳税,对纳税人没有影响。”以下是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申报时间:次年1月到3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可上网或邮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延期申报:最高罚款1万元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实申报:最高罚款5万元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扣未扣:扣缴义务人将被追责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更多信息可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查询)
观点 处罚规定还是比较重的
“对个税自行申报的做法,国家其实早有规定。”上海财大税法教授胡怡建昨天告诉早报记者,在去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中就曾针对“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五种情形,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只是在执行过程中缺乏专门的条款。此次《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哪些人、哪部分个税应该自行申报,对《条例》是一种具体和细化。
在他看来,《办法》出台的一大意义在于,将推动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税制的过渡。值得注意的是,国税总局昨天还介绍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此,胡怡建认为,其中一些处罚规定还是比较重的。
不过,胡怡建认为,和现实情况相比,目前的《办法》仍有脱节之处:《办法》只规定了申报的情形,并没有规定申报之后该怎么办。他认为,有关方面需要出台一个补充规定或进一步的细则,以明确申报之后的纳税渠道。
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8日表示,8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此举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据介绍,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他认为,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凤春对中国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表示欢迎。他对早报记者说,自行纳税申报在现代国家是很普遍的做法,中国正在向现代法制国家转轨的过程中,建立这个制度是一个进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表示,税务总局设置年收入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门槛是比较合适的。从国内目前工薪劳动者收入水平来看,12万元是较高收入水平,与北京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346元比,达到了4倍多的水平,“高收入者的纳税义务就应该比其他人更大一些”。
解读 “年所得”如何计算?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项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哪些不算“年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举例说明
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